医疗级塑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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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982
馬達驅動式家用食物處理器標準
在第一版本前, 此標準包括的產品要求在UL73馬達驅動器具標準中.
第一版本-----1975年1月
第二版本-----1979年5月
第三版本-----1989年2月
第四版本
1995年2月27日
UL982最新認證于2002年8月7日作為美國國家標準(ANSI), 它包括第四版本及其2002年8月28日修正的內容. 認證的UL982作為美國國家標準保持使用持續的維修程序. 標準任何部分的修正評述或建議可隨時呈交UL. 文字評述送交UL-MEL標準部門, 它位于紐約11747-3801 Melville, Walt Whitman路1285號.
有效期作為一個立即隨著特定要求的記錄被UL公司確定建立.
1979年2月12日, ANSI/UL982-1979 認證通過
1988年7月14日, ANSI/UL982-1988 認證通過
1996年9月27日, ANSI/UL982-1996 認證通過
2002年4月9日,  ANSI/UL982-2002 認證通過
此標準的修正通過發行修正或補充附有發行日期的頁數執行. UL標準只有與最新采用的版本合并才能使用, 所有項目列在伴隨修訂要求最新設置的傳送通知上.
ISBN 1-55989-799-6
UL公司1973,2002版權所有
目錄
前言
簡介:
1. 範圍
2. 參考
3. 測量單位
4. 詞匯解釋
5. 部件
結構:
6. 概述
7. 框架和外殼
8. 超流保護裝置
9. 機械組裝
10. 防腐保護
11. 電源連接
11.1 線連接器具
11.2 永久性連接器具
12. 內部線路
13. 帶電部件
14. 電氣絕緣
15. 馬達
15.1 概述
15.2 超載保護
16. 電掣
17. 電容
18. 間隙
19. 接地
19.1 要求的接地
19.2 連續性
19.3 接地識別
20. 帶電部件的浸漬
21. 防傷人危害保護
21.1 概述
21.2 配件
21.3 移動部件
21.4 穩定性
21.5 穩定性─落地式推車和支架
21.6 外殼和保護裝置
21.7 電掣, 控制器和聯鎖裝置
21.8 溫度測試
21.9 器具
性能:
22. 概述
23. 泄漏電流測試
24. 操作測試
25. 起始電流測試
25.1 灰士保護
25.2 其它超流保護
26. 輸入測試
27. 正常溫度測試
28. 絕緣抗電壓測試
29. 溫度測試后泄漏電流測試
30. 泄漏電流和絕緣抗電壓測試(重復的)
31. 抗濕度測試
32. 持續操作測試
33. 異常操作測試
34. 電源供應和充電機測試
35. 電子控制電路測試
36. 電掣超載測試
37. 電掣耐久測試
38. 器具耦合器阻滯
39. 金屬外殼撞擊測試
40. 手提式器具聚合物原料外殼
40.1 範圍
40.2 概述
40.3 外殼的可燃性
40.4 抗熱線著火
40.5 撞擊
40.6 應力抵銷變形
40.7 輸入測試(重復的)
40.8 應力抵銷(重復的)
40.9 可接觸性
40.10 到外殼的間隙
40.11 異常操作
40.12 嚴酷使用條件
40.13 熱老化
40.14 負載測試
41. 固定器具聚合物原料的外殼
42. 熱塑線圈結構和熱塑絕緣原料
42.1 概述
42.2 正常條件
42.3 異常條件
42.4 運行燒壞條件
42A. 帶電部件溢流測試
42B. 經受折曲部件品質降級惡化測試
42C. 未經受折曲部件可靠性測試
42D. 抗絕緣測試
制造和生產測試:
43. 被制造商測試
43.1 絕緣抗電壓測試
43.2 接地連接連續性測試
43.3 極性連續性測試
43.4 電指示裝置
標志
44. 使用手冊
44.1 概述
44.2 所有器具
44.3 特定器具
44.4 用戶保養
44.5 安裝說明
44.6 器具─戶外使用
44.7 極性
45. 總則
46. 注意事宜
46.1 概述
46.2 特定電器標志
47. 紙箱標志
附錄A
部件標準:
前言
A. 本標準包括了根據在本機構監督服務中心以及如下範圍中所列術語的UL產品基本要求, 這些要求是以精確的工作原理, 研究, 測試記錄及相關領域的實驗, 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安裝及制造商那里所獲有關信息的授權檢查研究和磋商, 檢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實驗為基礎, 這些要求都應隨著進一步的實驗, 以及而合理的調查進行修正, 改進.
B. 遵循本標準要求應該是制造商產品繼續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條件之一.
C. 符合本標準的產品, 如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發現有違反該標準安全要求的地方, 則不必再判定該產品是符合該標準的產品.
D. 新的或不同于此標準要求的有關外觀, 特征, 部件原料或系統的產品, 以及有關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的產品應使用合適的附加配件和最終產品要求以保持此標準最初期望的安全水準. 產品的外觀, 特征, 部件, 原料或系統違背此標準的特定要求或規定, 則不符合該標準. 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之措施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 修正和執行方法.
E. UL執行與其目標一致的功能, 不假定或承擔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團體的任何責任. UL的觀點和發現代表其給定的專業判斷, 由于考慮到實際操作的限制和標準發展工藝的階段性, 因此, UL不對使用或信賴此標準的任何人負責, UL對損害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損害包括相繼的損傷, 使用, 翻譯或信賴本標準而產生相應的損失.
F. UL標準要求的測試潛在著危險, 因而在執行這些測試過程中, 應對人身和財產作相應的安全保護.
簡介
1 範圍
1.1 這此要求包括馬達驅動式家用食物處理器和廚房配件, 如刀具磨床和開瓶器, 它們趨向于短期使用, 每年累積使用時間小于100個小時, 其使用符合國家電器標準.
1.2 在如下的正文中, 適用于設備一種類型的要求在其範圍之內, 如攪拌機或混和器, 通過有關要求類型要求中的特定參考加以識別. 沒有此特定參考或如果使用有條件的器具, 可理解為適用所有設備類型的要求包括在此標準中.
1.3 這些要求適用于導線連接和永久用導線連接的馬達驅動式電器, 電器的額定值為120V或240V, 包括低壓電源電器及配有充電機的電池驅動電器.
1.4 這些要求適用于家用電器, 用于電器評定的UL763馬達驅動商業食物處理器之要求也趨向于商業應用.
1.5 此標準不包括這些產品的環境衛生, 污染或噪音方面的內容. 這些項目之參考可在ANSI/ASME F2.1-1986食品, 藥物和飲料設備標準中找到.
1.6 使用發熱元件的器具, 以此標準要求為基礎進行判定, 在它們適用的情況下, 更適當的要求可適用于家用炊煮器具.
1.7 2001年11月29日刪去的, 重置于前言D節中.
2 參考
2.1 出現在此標準中的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根據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釋.
3 測量單位
3.1  要求陳述的數值不用括號. 括號里的數值表示解釋或近似值.
4 詞匯解釋
4.1 為此標準之目的, 本標準使用了如下定義.
4.2 斷續負載家用器具─趨向于在住宅不頻繁和短期使用以及僅需要時使用的電器. 食物混合期和開瓶器是此設備類型的例子.
4.3 手推車─一個支架─見4.11─裝配有自位輪, 車輪, 滾筒或類似的以使它移動.
4.4 自位輪─附著在手推車或支架上, 使手推車或支架移動的滾筒或轉尾輪.
4.5 櫃臺支撐式器具─在其電動功能的操作過程中, 支撐在櫃臺, 桌子或長凳上的電器, 如攪拌機─攪拌, 被當作櫃臺式支撐器具. 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證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4.6 外殼─器具的一部分:
a) 使可能導致觸電危險的設備所有或任何部件不被接觸.
b) 減少其內因電故障引發的火焰擴散可能性.
4.7 固定式器具─固定或以其它方式緊固定在一特定位置的電器.
4.8 手持式器具─在其電動功能的操作過程中, 被用戶身體任何一部分支撐的電器, 如電動刀─用來刮肉, 可認為是手持式器具. 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證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a) 潮濕位置─電器被使用或儲存在頂蓋, 大帳篷, 屋頂敞開的走廊和類似的位置, 在這些地方或區域, 電器被部分保護, 也可使用或儲存在中等濕度的內部位置, 如一些地下室, 車庫和冷藏倉庫.
b) 干燥位置─電器被使用或儲存在非正常經受濕氣或濕度的地方或區域. 暫時經受濕氣或濕度的位置, 如在建房時, 被包括在此範圍內.
c) 濕位置─外露使用或儲存在外界環境且未保護的地方或區域.
4.9 聯鎖裝置─一種裝置或布置, 為了安全之目的, 通過一種方式, 一個部件的功能被另一個部件的功能控制.
4.10 輕便式器具─在正常使用中, 從一個地方易移動至另一個地方的電器. 然而一些輕便式器具, 在正常使用中, 不能從一個地方移動至另一個地方.
4.11 支架─用于支撐器具的結構.
4.12 恆定器具─在正常使用中, 不易從一個地方移至另一個地方的電器.
4.13 輔助超流保護器─電器內以預前確定的時間與電流或電壓之比值設計自動斷開電路的裝置. 它用于電器內的超流, 或超壓/壓降保護, 電器內已裝有分支電路超流保護裝置.
5 部件
5.1 除了在5.2中陳述的以外, 包括在此標準中的產品部件應符合其部件要求, 請參看附錄A包括在此標準中之產品一般使用的適用于部件的標準清單.
5.2 不要求符合規格要求的部件:
a) 此標準包括的產品部件應用中, 有關外觀或特征不作要求.
b) 被此標準中的要求代替.
5.3 部件的使用應符合其預期使用條件的額定值.
5.4 特定的部件在其結構中不完整或在其操作能力中受到限定. 此類部件僅在限制的條件下使用, 如某一溫度不超過規定的限制, 應僅在那些特定的條件下使用.
結構
6 概述
6.1 器具應使用適合于特別用途的原料, 且應在裝備良好的工廠中制造和完成, 具有切實可行的工藝等級和一致性程度.
7 框架和外殼
7.1 器具的框架和外殼應夠堅固以防在正常運作中遭遇濫用. 器具的結構應能防止整個或部分損壞而致使要求的最小可接受間隙減小, 部件的松脫或替換, 以及其它任何單獨或綜合在一起所引發的起火危險、觸電或人身事故.
7.2 器具應配有對于特別應用可接受材料之外殼, 在正常使用和合理的可預見誤用下, 外殼遮蓋所有可能導致火險或傷人危害的帶電部件.
7.3 判斷外殼可以接受, 其中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下:
a) 物理強度
b) 抗衝擊性
c) 吸水性
d) 易燃性
e) 防腐蝕性
f) 在正常或異常使用條件過程中, 在外殼經受的溫度防變形.
對于非金屬外殼, 有關熱老化所有這些因素都要考慮.
7.4 除那些需外露以執行其功能的部件外, 如混和器的攪拌葉片, 器具外殼應遮蓋所有活動部件. 見21節防傷人保護.
7.5 器具的帶電部件應予標定或包裹住以提供防不經意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之保護.
7.6 刀具磨床外殼的結構(或有磨刀功能的組合器具, 包括有機械削磨塊的器具, 其削磨塊對于馬達或電氣分隔間是未密封的)在削磨過程中應能阻止所產生金屬屑的引入─如果金屬屑的引入會導致火險或電擊.見30.3-30.5.
7.7 當戶外使用器具經受模擬條件測試時,此模擬條件在實際使用中可能會碰到, 其結構應能防止水進入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
例外: 對於戶外使用型器具, 如果其標志符合46.2.17, 則此要求不適用.
7.8 如果在圖7.1中說明的探針, 當插其尖端進入外殼開口時不會接觸任何非絕緣帶電部件或膠膜包裹的導線, 則在外殼中的開口有小於1英吋(25.4毫米)較小尺寸是可以接受的. 探針應适用於所有可能聯接的位置.
7.9 用於懸掛或安裝器具的開口應予以標定或保護以至釘子, 鉤或類似的不會移動能引起火險或電擊的部件,以及不會接觸下列之一:
a) 非絕緣帶電部件.
b) 磁線.
c) 內部線路.
d) 活動部件.
e) 可能導致火險或電擊的任何其它部件.
7.10  如圖7.2說明外殼開口,其為1英吋(25.4毫米)或更大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在外殼內沒有非絕緣帶
電部件或磁線:
a) 小於距開口周邊的距離X,以及
b) 在周邊X距離到其平面投影產生的容積內.
7.11 關於在7.2-7.5中的要求,在器具的檢查過程中,外殼的任何部分可被忽略-------那是受到保護能防止電擊或傷人的部分--------或如果:
a) 外殼用或不用工具打開或拆御以執行制造商推荐的用戶服務、維修、操作調整、配件連接或其它操作.
b) 不用工具能打開或拆卸.
例外: 如果電器標記與45.7一致,外殼的一部分要求用工具打開或拆卸以執行制造商推荐的用戶服務、維修、操作調整,配件連接或其它操作以保持其位置.
7.12 自動控制器具的外殼應能防止熔化金屬,燃燒的絕緣體,火焰微粒或類似的跌落在可燃燒原料上,包括支撐器具的表面上. 見15.2.2
7.13 在7.12中的要求有必要使用抗著火原料擋板
a) 在馬達下除非
1) 馬達或器具的結購部分配有類似檔板之部件.
2) 當馬達在如下各种失效條件下開動時, 尌馬達予以保護而沒有絕緣燃燒或熔化金屬掉落在支撐器具之表面上.
i) 主線圈開路
ii) 啟動線圈開路
iii) 啟動開關短路
iv) 尌永久性分離電容馬達,電容短路.短路适於馬達通電前和轉子被鎖緊時.
3) 馬達應裝配有熱敏保護器(尌溫度和電流都很敏感的保護裝置),在馬達最大負載時,在馬達運轉而沒有使保護器循環條件下,防止馬達繞組溫度超過125EC(257EF),以及馬達轉子鎖定時,防止超過150EC(302EF).
b) 在導線下,除非它是聚氯乙稀絕緣體或熱塑絕緣體.
除端子外,有必要把電掣,繼電器,螺線管或類似的各自完全地密封住,除非它顯示部件的故障不會導致可能的火險,或器具外殼之底部沒有開口.
7.14 在7.13中提及的擋板是水平的,置於圖7.3所說明的位置,且其面積不小於圖解說明的數值.用於排水,排气的開口和類似的可在檔板內使用, 此開口不能使熔化金屬, 絕緣燃燒物或類似的跌落在可燃原料上.
7.15 器具部件之布置和保護應能容易和正確地安裝, 濾網, 籃子和類似物之移動必須要用戶進行移動, 清潔和重新填充. 這些容器和其拼料的移動和替換應不會損害和污染導線, 電氣部件或其它部件.
7.16 在7.15中描述的組裝應能減少溢流在帶電部件, 包括磁線上的可能性.
7.17 當在7.3和7.8提及的考慮下判定時, 除非發現外殼可以接受, 外殼的澆鑄和片狀金屬部分不應薄于表7.1陳述的數值.
7.18 除了要考慮在7.3中提及的有關因素外, 考慮到電器的預期使用, 有關片狀金屬外殼之尺寸, 形狀及金屬的厚度也要予以判定.
7.19 用于懸掛在牆上裝配有鎖眼槽、刻槽, 挂孔和類似物之線連接器具, 其結構應是如此, 不從牆上移動器具則不能接近懸掛裝置.
例外: 供器具使用安裝于牆上的充電機應符合UL1236充電機充電要求.
7.20 使用永久緊固安裝托架的線連接牆挂式器具應不用工具能從托架上移動. 
8 超流保護裝置.
8.1 從器具的外面應不能全部地靠近保護裝置, 突出電器外殼之電路斷開器的操作手柄, 手動馬達保護器的操作鍵或類似部件除外.
8.2 如果器具配有一個單極超流保護裝置且要求使用極化插頭, 超流保護裝置應連接器具電源線之非接地導體. 表11.1規定了電源線導體之極性識別.
例外: 對于配有額定1馬力或更小馬力之馬達, 且在120V分支電路上操作和使用額定值15A插頭之便攜式非自動起動器具, 當超流保護裝置僅作為輔助超流保護器時, 器具內的超流保護裝置不禁止位于電源線導體上.
9 機械組裝
9.1 器具組裝后應不會因正常運作之振動而負面影響. 刷帽應穿線緊固之或設計為防止松動.
9.2 電掣、燈座、插座, 馬達裝置插頭或類似的部件應安裝緊固, 除在9.3和9.4注釋的以外, 應能防止轉動. 見9.5.
9.3 如果符合如下所有四個條件, 電掣防止轉動的要求可以放棄:
a) 當操作時, 柱塞或其它類型電掣不會轉動(在電掣的正常運作中, 套環電掣要考慮經受轉動電掣的力).
b) 安裝電掣的方式應不可能使電掣的操作松動它.
c) 如果電掣轉動, 間隙不能減小至要求的最小值以下.
d) 電掣的正常運作用機械方式而不用被人直接接觸的方式.
9.4 如果轉動不會使間隙減小至最小的要求值以下, 不能替換燈類型的燈座(如密封在不要移動寶石內的氖燈/指示燈)不需防止轉動.
9.5 在9.2提及的防止轉動的方式包括不只表面間的摩擦----例如, 有單孔安裝方式的小型柱杆固定電掣或其它裝置, 作為防止轉動的方式, 正確地使用鎖緊墊圈是可以接受的.
9.6 較小的模具成型部件, 如刷帽, 其結構應有機械強度和硬度, 能經受實際使用的應力. 刷帽應予以緊固或標定而被保護以防止在正常使用中可能產生的機械損壞.
9.7 被罩固定和支撐的插座應通過不只一個螺絲固定, 或應是通過一單個螺絲緊固的組合裝置或盒蓋.
10 防腐蝕保護
10.1 在10.2中注釋的除外, 如果未保護部件的失效會導致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鐵和鋼部件應通過涂瓷釉, 電鍍, 裝甲板或其它類似的方式進行防腐蝕保護.
10.2 由于金屬暴露于空氣和濕氣中, 鐵和鋼氧化處的某些條件是不可能值得重視的----金屬的厚度和溫度也是一種因素----外殼內的鋼片表面和鋼片外殼的內表面不要求防腐蝕保護. 在10.1中的要求不適用于軸承, 鑄鐵部件, 層壓結構和把手, 或不適用于象墊圈, 螺絲和類似的較小鋼, 鐵部件.
11 電源連接
11.1 線連接器具
11.1.1 電線和插頭
11.1.1.1 線連接器具(通過軟線連接電源電路的器具)應提供長度適當的軟線和插頭以連接電源電路.
11.1.1.2 軟線可永久地附著在器具上, 或以可拆電源線的形式連同適當的裝置連接器具. 使用可拆電源線的手持式器具應包括一個有效地裝置以在使用中保留器具聯節器大身于器具上. 典型的保留方式可包括摩擦型接頭耦合肋條型結構, 按扣型接頭或類似的技術. 單獨的摩擦型接頭不符合要求之意圖.
例外1:  如果電源電壓是30V(42V峰值)或更小, 手持式器具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例外2:  如果額定值超過30V(42V峰值)的手持式器具符合38節器具聯節器保留要求, 則其不要求使用保留方式
11.1.1.3 除在11.1.1.4, 11.1.1.5和11.1.1.6外, 提供給便攜式, 櫃下式或牆上安裝器具之柔韌線應是HPN, SPT-2, SVO, SVT, SVTO類型,或是對于特別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類型, 特別用途包括其抗油性. 橡膠絕緣線應是抗油型.
11.1.1.4 在刀具磨床和充電機上, 其電池驅動器具被移動以便使用的柔韌線要以是SPT-1型.
11.1.1.5 重1.5Lb(0.68kg)或更輕的手持式產品, 有螺旋型電源線且其最大延伸長度為7ft(2.1m),則該產品可使用SPT-1型線, 或對于特別用途至少能等同使用的類型, 特別用途包括其抗油性.
11.1.1.6 戶外使用器具上的柔韌線應是:
a) 戶外使用型(后綴W-A).
b) 至少SJW-A或SJTW-A型.
c) 不少于6ft(1.8m)長.
11.1.1.7 柔韌電源線不應小于18AWG(0.82mm2), 其額定使用電壓不小于器具的額定電壓, 應有ANSI/NFPA70國家電器準則表格400-5(A)給定的載流量, 載流量不小于器具的電流額定值. 為了參考之目的, 有兩個載流銅導體之柔韌線, 顯示載流量之簡表如11.2表格所示.
11.1.1.8 供手持式器具使用的可拆或不可拆電源線之長度不應小于5ft(1.52m).
11.1.1.9 適合于, 趨向于和最可能于櫃頂上使用的非手持式器具, 其附加柔韌線之長度不應小于2ft(0.61m).
11.1.1.10 對于與落地式手推車或支架融為一整體的器具, 其可拆或不可拆電源線之長度不應小于6ft(1.82m).
11.1.1.11 配備給牆上安裝式器具之附加柔韌線或可拆電源線, 其長度應是最短2ft(0.6m), 最長4.5ft(1.4m).
例外:   如果提供有安放軟線多余長度的裝置, 軟線最大長度可為7ft(2.1m).
11.1.1.12 附加插頭之類型, 其電流額定值不小于器具的電流額定值, 電壓額定值等于器具的額定電壓.
11.1.1.13 用于接通120V電路且提供有15或20A通用插座的器具, 其電源線的附加插頭應是3線接地型. 用于器具開/關操作或愛迪生底燈座配有手動操作線連接單杆電掣的器具, 其電源線的附加插頭應是2線極化型或3線接地型.
11.1.1.14 如果器具配備有3線接地型插頭或2線極化插頭, 趨向于接通120V電路, 則插頭連接應符合圖11.1. 柔韌線的極性識別應符合表11.1.
11.1.1.14.1 器具電源線的插頭, 其載流量應不小于器具的額定電流, 或輸入電流在最大正常負載條件下, 究竟哪一個更大, 且其額定電壓不小于器具的額定電壓, 當通過內部連接的區域改變, 器具能在兩個或更多不同電壓值上使用時, 對于連接的器具, 從工廠運送時, 提供給器具的插頭應有電壓額定值.
11.1.1.15 趨向于接地的電源線導體應有如下項目與之連接:
a)  愛迪生底燈座的螺絲殼, 以及
b)  趨向于接地插座的端子或導線.
表11.1對于接地電源線導體予以識別.
11.1.1.16 使用極化可拆電源線的器具不應配備非極化線.
11.1.2 插針端子
11.1.2.1 使用可拆電源線的器具不應提供可調節標準扁鐵或器具插頭的插針端子.
11.1.2.2 如果器具提供有插針端子, 其結構應是這樣, 在插針上凹形配置的正常放置過程中及放置后, 帶電部件不能外露而被不經意的接觸.
11.1.2.3 要求使用插針保護裝置, 以至:
a) 放置在任何位置, 橫穿以及接觸無配置插針端子開口邊的1/16英吋(1.6mm)厚的直邊, 不能使它接觸任何帶電插針.
b) 裝置與端子排列一致, 在平面上的配置面與最遠突出的帶電插針末端垂直, 在圖7.1說明的探針, 當它通過任何存在的開口插入時, 不應接觸任何帶電插針.
11.1.3 應力抵銷
11.1.3.1 應提供應力抵銷裝置以防止在柔韌線上的機械應力傳送到端子, 拼接或內部線路上.
11.1.3.2 如果應力抵銷裝置符合11.1.3.3中的要求, 夾子可用于SPT-1, SPT-2, SVT和SVTO型柔韌線上, 這些柔韌線被在夾子下的涂漆布軟管, 電木, 硬化纖維或類似物予以保護. 在熱塑線上使用熱塑軟管是不可接受的.
例外:   如果非金屬夾子符合11.1.3.3中的要求, 它可用在SPT-1, SPT-2, SVT和SVTO型柔韌線上, 在夾子下不需軟管, 纖維或類.似保護.
11.1.3.3 為了對11.1.3.2例外中提及的內容進行研究, 使用以預期的方式已用于導線上的6個夾子樣辦. 在按來樣測定的條件下, 三個樣辦要經受抗電壓絕緣和應力抵銷測試. 其它三個樣辦放置在空氣流通的烤箱內168小時. 在正常操作條件下, 烤箱溫度比在應力抵銷裝置處導線上測量的最高溫度大10EC(18EF), 但在任何情形下不能小于70EC(158EF). 經受烤箱條件后, 樣辦要經受抗電壓絕緣和應力抵銷測試. 適用電勢值如28.1所述. 在導體間使用電勢, 如果夾子是金屬的, 在導體和夾子之間使用電勢. 冷卻至室溫后, 經受條件的樣辦需符合11.1.3.7中應力銷測試要求以及28.1中抗電壓絕緣要求.
11.1.3.4 如果替換可使軟線遭受損壞, 或使之暴露在高于軟線額定溫度中, 或可減小間隙至可接受的最小值以下, 或導致拼接和端子處內部線路的移動, 柔韌線應予以限制以防止通過線入孔被推入器具中.
11.1.3.5 柔韌線應予以限制以防止任何旋轉, 旋轉會導致拼接和端子處內部線路的移動.
11.1.3.6 如果柔韌線上的結頭作為應力抵銷裝置, 結頭可接觸的表面應沒有突出物, 鋒利邊, 毛刺, 翅片以及類似物, 這些可使導體絕緣磨損.
11.1.3.7 當根據11.1.3.8進行測試時, 附加柔韌線上的應力抵銷裝置應經受用于線上35Lbf(156N)的直接拉力1分鐘而沒有替換, 斷開器具內的連接.
11.1.3.8 一個35Lb(15.9KG)的砝碼, 被懸吊在軟線上, 于是被支撐在器具上以至從器具結構允許的任何角度拉緊應力抵銷裝置. 如果在導體的斷開點有軟線的移動顯示應力已在連接上產生, 則應力抵銷不可接受.
11.1.4 軟線套管
11.1.4.1 在軟線或內部線路穿過牆, 障礙物或密封箱開口處的點, 如果要遭受移動(彎曲), 應有適當的套管或類似物牢靠地固定在那里, 套管質地要好且有圓滑的表面以使絕緣體能承受. 如果使用SPT-1或SPT-2型, 如果牆或障礙物是金屬的, 以及如果結構是這樣以至軟線要遭受拉緊或移動, 則應提供絕緣套管.
11.1.4.2 如果軟線孔是木質, 陶瓷, 電木結構或其它非傳導原料, 圓滑表面可認為是套管等同物.
11.1.4.3 如果套管厚度不小于3/32"(2.4mm), 則可使用硬化纖維, 證它成形并固定在一個地方以至在器具的正常使用中它不會被濕汽負面影響.
11.1.4.4 如果在軟線穿過外殼的點, 其組合部分厚度不小于1/16"(1.6mm), 器具里任何點相同原料的套管以及與電源線模成型為一體在SPT-1型或較重線上是可以接受的.
11.1.4.5 提供使用的絕緣材料厚度不小于1/32" (0.8mm), 完全填滿孔圈和其安裝金屬間的空間, 則絕緣金屬孔圈代替絕緣套管是可以接受的.
11.2 永久連接器具.
11.2.1 概述
11.2.1.1 在11.2.1.3注釋的除外, 永久連接器具(對于電源永久連接的器具)應有線路系統之一的連接規定, 此規定符合ANSI/NFPA NO. 70-1993國家電器準則, 適合于器具.
11.2.1.2 在區域內線路系統連接的金屬片, 如果是未涂層的鋼片, 其厚度應不小于0.032英吋(0.81mm), 如果是電鍍的鋼片, 厚度不小于0.034英吋(0.86mm), 如果是非鐵材料, 厚度不小于0.045英吋(1.14mm).
11.2.1.3 如果提供S. SO. ST或STD型短長度線(不長于8ft或2.44m)和插頭以連接電源, 固定的器具是可以接受的. 此特征的研究應包括器具實用性的考慮以及通過插頭方式從電源上易拆卸的必需性.
11.2.1.4 電源電路連接的分隔間或箱被構造且應標定以至:
a) 端子分隔或箱內電氣連接的形成和檢驗過程中, 內部線路和電氣部件不應外露而遭機械濫用或壓力.
b) 器具以預期的方式安裝后, 此連接易進入以便檢驗.
11.2.1.5 端子分隔間如此附著在器具上以防止有關線路接頭的轉動.
11.2.2 線路接頭
11.2.2.1 在區域內線路接頭可認為是一個線連接端子, 除非線和連接的方式(壓力終端連接器, 焊接片, 焊接環, 波紋眼孔和類似的), 以及至線上的工廠組裝件被提供作為器具的一部分.
11.2.2.2 永久連接器具應提供線路接頭以便連接導體, 導體的載流量符合ANSI/NFPA 70 國家電器準則, 或者器具應提供導線以便連接.
11.2.2.3 線路接頭應提供有一個焊接片或壓力終端連接器且緊固它于一個地方(例如, 通過螺絲緊緊地栓接或固定), 如果向上翻的焊接片或同等物被提供以緊固線于位置上, 適應10AWG(5.3mm2)或更小導體線路接頭處使用接線螺釘除外.
11.2.2.4 線路接頭應防止轉動
11.2.2.5 除在11.2.2.6注釋的以外, 如果導線用于外部電路的區域連接, 出孔箱或線路分隔間內導線的自由長度應是6"(152mm)或更長.
11.2.2.6 如果證實較長導線的使用可導致負面條件, 導線在長度上可小于6" (152mm).
11.2.2.7 線路接頭處的接線螺釘不應小于No.10, No.8螺絲可用在連接14AWG(2.1 mm2)或更小導體的接頭處, 以及No.6螺絲可用在連接16或18AWG(1.3或0.82 mm2)導體的接頭處除外, 見11.2.2.8.
11.2.2.8 應該注意, 根據ANSI/NFPA 70國家電器準則, 14AWG(2.1 mm2)是可用于分支電路線的最小導體, 可以預期最小導體位于接頭處以連接電源線.
11.2.2.9 為接線螺釘而攻螺紋的接頭片應是不小于0.05``(1.27mm)厚的金屬, 在金屬里至少要有兩條完整的螺紋, 如果自攻螺紋有適當的機械強度, 小于0.05``(1.27mm)但不小于0.03``(0.76mm)厚的特別合金片是可以接受的除外.
11.2.2.10 如11.2.2.9所述, 來自庫存已成形的接頭片有最小要求的厚度, 可在自攻螺紋孔處讓金屬擠壓成形以為繞線螺絲提供兩條完整的螺紋.
11.2.2.11 在螺絲頭或墊圈下, 向上翻的焊接片或杯形墊圈應能保留11.2.2.2中指定尺寸的電源導體.
11.2.2.12 接線螺釘應攻螺紋于金屬內.
11.2.3 接地端子和導線
11.2.3.1 使用愛迪生螺絲殼型燈座, 或單杆電掣, 或不同于自動控制超流保護裝置的永久連接器具, 應有一鑒定的端子或導線以連接電源電路接地導體. 鑒定的端子或導線應能電連接燈座螺絲殼及沒有電掣的螺絲殼, 或連接沒有標記OFF位置不同于自動控制單杆型超流保護裝置.
11.2.3.2 連接接地導體的端子應是白色金屬或電鍍成白色的金屬, 應易于與其它端子相區別, 或者端子的正確識別應以一些其它方式清楚地顯示, 如在附加的線圖解上. 用于連接接地電源導體的導線應是處理光潔的白色或自然灰色, 且應與其它導線易于區別.
11.2.3.3 僅用于設備接地導體連接的絕緣導線表面應是有或沒有一條或多條黃色帶的綠色, 且沒有其它導線如此識別.
11.2.3.4 僅用于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的端子應能穩固特別應用尺寸之導體, 符合ANSI/NFPA 70國家準則.
11.2.3.5 用以連接設備接地導體的接線螺釘應有一個綠色頭, 綠色頭是六角形, 帶有溝槽的或兩者有之. 用以連接此導體的壓力導線連接器應能容易識別, 如標記 “G”, “GR”, “Ground”, “Grounding”或類似的, 或在器具之線圖解上提供標志. 接線螺釘或壓力導線連接器應予以標定以至器具維修過程中,它不可能移動.
12. 內部布線.
12.1 器具部件間的內部布線和連接應被密封或保護,如果柔韌性是重要的,使用一定長度的軟線以便外部連接除外.
12.2 為了達到這些要求之目的,器具的內部布線可認為是所有交叉連接線路,它來自線連接器具電源線進入外殼的點,或來自固定器具電源連接之線路端子或導線,即使如此,這些也可以是軟線的形式.
12.3 如果判斷導線是磁線,根據7.8布線可以接受,則絕緣線和導線接地連續性的保護,如12.1所要求,可以認為存在.如果導線在外殼內是固定的以至它不可能遭受應力或机械濫用,則內部布線不如此保護是可以接受的.
12.4 除非判斷它是非絕緣帶電部件,器具(包括接地導體)的絕緣內部布線應由適用于特別用途的導線組成,當考慮如下有關方面時:
a) 線路可能經受的溫度和電壓;
b) 暴露於油,油脂或其它在絕綠體上可能有毒影響的物質中;
c) 暴露於濕汽中;
d) 可能經受的其它條件.  
12.5 用於內部布線的熱塑絕緣線應是標準的建築電線,或是有絕緣用途的器具導線原料.
12.6 線路應予保護,防止接觸鋒利邊(包括突起的螺絲螺紋),毛刺/翅片/活動部件,以及可磨損導體絕緣的因素.
12.7 在整個外殼內絕緣線穿過金屬片墻的孔應有一圓滑套管或應有光滑的表面,沒有毛刺/翅片/鋒利邊及類似的,導線可以承受在其上面以防止絕緣體磨損.
12.8 在器具的外殼內絕緣線可以分支以及穿過金屬墻里的單個開口.
12.9 所有的拼接和連接應予以机械緊固,且應具備有效的電接觸.
12.10 焊接連接應具有机械穩固性.如果焊接連接的特性和/或位置可能會使焊接發生松動,以及如果此焊接的松動會導致帶電部件的接地或短路,或導致其它負面條件,則在焊接前,連接應予以机械緊固.
12.11 如果松動會導致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線繞螺絲或螺母應提供裝置以防止由於振動而產生的松動.
12.12 如果使用末端向上翻的鏟形焊接片或密封環形焊接片,可不考慮發生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
12.13 除非間隙不能減小以造成火險,電擊或傷人危害,對於相關的電線,其拼接應提供絕緣同等物.
12.14 為了確定由纖維,熱塑或其它原料組成的拼接絕緣體是否可以接受,需考慮的因素有絕緣特性,抗熱和抗濕特性以及類似的.熱塑絕緣帶包裹一鋒利邊是不可接受的.在其電壓和溫度額定值限制內絕緣拼接裝置是可以接受的.
12.15 成股的內部布線應如此連接線繞螺絲以至松散的線路束能防止接觸與它不同极性的帶電部件以及其它固定金屬部件.這可通過使用壓力熱連接器,焊接接線片,波形眼孔,焊接所有的線路束於一塊,或其它類似的方式予以實現.
12.16 內部布線套管--------如果安裝套管孔的邊緣是光滑的,沒有毛刺/翅片和類似的,則在器具內的任何地方可使用氯丁橡膠或聚氯乙烯套管.
13      帶電部件
13.1 帶電部件應是銀/銅/銅合金或其它有類似效果的原料.
13.2 帶電部件可以使用電鍍的鐵或鋼:
a) 在正常使用中溫度超過100℃(212°F),
b) 在馬達或相關聯的調節器內,
c) 如果根據5.1可以接受.
粗陋的(未電鍍的)鐵或鋼是不可接受的,上述的限制不适用於不鏽鋼和其它防腐蝕合金.
13.3 如果移動可導致間隙減小至最小可接受值以下,則非絕緣帶電部件應緊固在底座或其固定表面以至它能防止轉動或移位.
13.4 表面間的摩擦作為唯一的方法以防止帶電部件的轉動是不可接受的,但為此目的适當地使用鎖緊墊圈是可以接受的.
14 電氣絕緣
14.1 絕緣墊圈/套管和類似的,以及固定帶電部件的底座或支撐物,其應是對於特別運用可以接受的抗濕材料.
14.2 在特別運用的有關使用中判斷在器具里使用的絕緣材料.如云母,一些模成型化合物,以及某些
耐火材料可用作帶電部件的唯一支撐物;非通用的一些其它材料,如氧化鎂,當標定或保護以減少傷人危險和濕汽吸收時,可與其它絕緣材料連同使用.如果要求研究以確定作為絕緣體材料的适合性,檢查的主要因素是其物理強度,絕緣特性,抗絕緣,抗熱品質,其被密封或保護的程度,以及有關電擊,火險和傷人危害的其它特征,連同實際使用的條件.有關熱老化的影響,需要研究以上提及的所有特性.
14.3 用於固定或支撐小而脆部件的螺絲或其它緊固物, 絕緣部件不要太緊以至由于擴張和收縮而使此部件破裂或斷開.
14.4 如果縮水, 水汽吸收或翹曲可導致電流泄漏或其它負面條件, 則硬化纖維可用于絕緣套管, 墊圈、隔板和檔板, 但不用作非絕緣帶電部件的唯一支撐物. 如果發現熱塑原料有物理強度和硬度, 抗熱、抗火陷蔓延、絕緣強度, 以及適合應用的其它特性, 則其可用作非絕緣帶電部件的唯一支撐物. 有關熱老化的影響要考慮以上提及的所有特性.
14.5 較小的模成型部件, 如接頭塊, 應有物理強度和硬度以至它可經受實際使用的應力.
15 馬達
15.1 概述
15.1.1 馬達對于特別運用應是可以接受的, 且應能承受器具的 “最大正常負載”, 如27.2.1.1-27.2.25.2所描述, 沒有發生火險, 電擊或傷人事故.
15.1.2 繞組----馬達繞組應能抗水汽吸收, 以一致的方式形成和組裝, 如沒有松動, 不規則的交叉和拙劣的帶子.
15.1.3 關于在15.1.2中的要求, 磁線不要求額外處理以抗水汽吸收, 但槽纖維襯墊, 布繞包裹和類似的水汽吸收材料應讓其飽和或其它處理以抗水汽吸收.
15.1.4 刷支架組裝應予構造以至如果碳刷磨損至最大可能程度, 彈簧或其它組裝部件不應使帶電部件和金屬部件間的要求間隙失效, 或導致帶電部件可靠近.
15.1.5 有熱塑線圈形式或熱塑絕緣材料的馬達應符合42節熱塑線圈形式和熱塑絕緣材料之要求.
15.2 超載保護
15.2.1 使用額定1hp(馬力)或更小且趨向于自動控制的器具, 如15.2.2所指定, 應加入熱或超流保護裝置, 與15.2.5相一致.
15.2.2 在如下任何一個或多個條件下, 器具可認為是自動控制:
a) 如果器具的重復起動, 在一個完整的預前循環以上, 限制電掣的一些形式斷開電路的地方, 不受任何手動控制.
b) 如果在任何一單個預前操作循環中, 馬達停止而重新開始一次或更多次.
c) 如果一旦接通器具, 馬達的最初起動可有意延遲至正常的常規的起動以外.
d) 如果在任何一單個預前操作循環中, 機械負載的自動改變可減少馬達速度至重建起動繞組連接電源電路的速度.
15.2.3 如果自動控制攪拌器提供有鎖緊轉子保護, 與15.2.5相一致, 則可認為其符合15.2.1.
15.2.4 冰淇淋冷凍器(桶形), 黃油攪乳器或面制品混和物擠壓器, 它們的馬達應符合15.2.5鎖緊轉子保護.
例外:   如果當冰淇淋冷凍器、黃油攪乳器或面制品混和物擠壓器箱和被驅動元件一起冷凍, 讓馬達通電, 不超過15.2.5規定的溫度限制, 則可認為冰淇淋冷凍器, 黃油攪乳器或面制品混和物擠壓器符合15.2.4中的要求.
15.2.5 器具要求的馬達超載保護應由下列之一組成:
a) 符合UL2111馬達過熱保護標準適用要求的熱保護.
例外1: 有控制器的器具, 其控制器積極可靠地限制器具操作時間的長度, 溫度測試和耐久測試的時間, 兩者均在轉子鎖緊的條件下進行, 可小于規定的時間值但不應小于器具能操作的時間.
例外2: 僅通過空氣驅動扇的方式使空氣流通的馬達, 其驅動扇完整地附著、鎖著或其它方式固定在馬達軸上, 則此馬達不要求有運轉過載保護.
例外3: 如果保護僅防止轉子鎖緊條件, 杆遮蔽的馬達, 其在鎖緊轉子和空載電流間的比率為2:1或更小, 其在鎖緊轉子和空載電流間的差異為1A或更小, 可認為此馬達有可接受的過載保護.
b) 在鎖緊轉子的條件下, 當如器具內的使用測試馬達時, 阻抗保護符合UL2111馬達過熱保護標準.
c) 通過測試顯示等同于(a)中規定的其它保護.
15.2.6 作為器具部件的馬達保護裝置(是否要求有此裝置)的功能不應導致火險或傷人事故. 通過如下確定其可行:
a) 限制的短路測試符合UL2111馬達過熱保護標準, 以及下列之一或其組合.
1) 15.2.1(對于自動控制的器具)
2) 32節持續操作測試(對于短暫接觸電掣驅動的器具)
3) 33節異常操作測試(有聚合物外殼的器具)
4) 40節便攜式器具聚合物原料的外殼(有聚合物外殼的器具)
b) 裝配有自動復位或用戶重設超載保護裝置的器具, 三個代表性器具的每一個應通電激活, 讓轉子停止直至超載保護裝置打開, 當繼續通電時, 轉子不再停止, 然后讓代表性器具冷卻直至超載保護裝置關閉. 代表性器具不應自動重新起動或有偶然重新起動的可能性. 要求特殊而故意的行動以重新起動代表性器具.
16 電掣
16.1 電掣應適合于特別應用, 當電掣正常使用時, 應有不小于其能控制負載的電流和電壓額定值.
16.2 對于控制馬達的電掣可用16.1中的要求, 要求電掣適合用于馬達負載或有不小于控制馬達的適當額定值.
16.3 如果當通電時, 器具有移動部件可能導致傷人, 不同于短暫接觸電掣的馬達控制電掣, 在器具上應有清楚標識的OFF檔位, 或ON和OFF檔位. 電掣的OFF檔位應標記下列一個或兩個:
a) “OFF”字或類似的(如 “STOP”)
b) 圖16.2顯示的標志:
當區別時, 電掣的ON檔位應標記下列一個或兩個, 通過電掣OFF檔位的標志加以確定:
a) 當電掣的 OFF檔位標記“OFF”字, 或其類似的(如 “STOP”), 在ON檔位標記 “ON”字或其類似的(如 “START”).
b) 當電掣的OFF檔位標記圖16.2顯示的標志時, 在ON檔位標記圖16.1顯示的標志.
也可見44.1.6.
16.4 如果便攜式器具使用額定值大于1/3馬力的馬達, 在器具里應給馬達提供馬達控制電掣.
16.5 器具不應使用穿線電掣.
16.6 用于開關操作的手動線連接單杆電掣, 控制馬達的三端雙向可控硅開關元件, 或其它控制裝置應與電源線的非接地導體相連接. 表11.1規定了電源線導體的極性識別.
17 電容
17.1 電容馬達的電容和橫向連接線的電容(如消除無線電干擾的電容)應遮蓋在外殼或容器內, 這可保護金屬片免遭物理損壞, 防止由于電容失效而產生火陷或熱熔原料的飛濺. 除在17.2和17.4注釋的以外, 容器應是有平均厚度0.02"(0.51mm)的鋼片或應予以構造以承受同等的保護.
17.2 如果電容安裝在遮蓋器具其它部件的外殼里, 以及如果對于帶電部件此盒, 箱和類似的可以接受, 電容的容器可以是小于17.1提及厚度的金屬片或其它合適的材料.
17.3 在正常和異常使用條件下, 使用比氯化潤滑油更易燃絕緣中介的電容不應產生或增加火險或電擊危險, 應予保護防止絕緣中介的抽出.
17.4 有排氣孔裝置電極電容的各個外殼要求提供保護以防物理傷害, 最小外殼厚度要求不適用. 如果根據下列情形發現可以接受, 無排氣孔裝置以及在電容外殼和馬達間沒有大于1/16" (1.6mm)寬開口的電極電容各自外殼不需符合17.1給定的外殼厚度要求. 幾個電容樣辦以通常的方式固定, 棉在外殼開口周圍, 經受高壓以導致失效. 如果電容失效而使棉著火, 則結果不可接受.
17.5 不同于馬達電容的電容額定電壓在器具的使用過程中不應小于電容遭受的最大穩態電勢.
18 間隙
18.1 低壓電路----分類為低壓電路的電路, 是最高不超過42.4V開路電勢的電路, 電勢由初級電池, 標準2級變壓器, 變壓器和固定阻抗的組合體提供, 其作為一個元件, 符合2級變壓器所有性能要求.
18.2 來自電源在18.3中分類為線壓電路的電路, 其通過連接與電源電路串聯的阻抗作為限制電壓和電流的方式, 可認為此電路不是18.1所描述的低壓電路.
18.3 線壓電路----為此標準之目的分類為線壓電路之電路是電路特征超過低壓電路且最大電勢為250V的電路.
18.4 所有連接不同電路(線壓, 低壓)的非絕緣帶電部件應相互有間隙, 好像它們是極性相反的部件, 符合18.6和18.7中的要求, 且應在相關的高壓基礎上進行判斷.
18.5 極性相反非絕緣帶電部件間的間隙以及此部件與使用中可接地固定金屬部件間的間隙不規定為18.1分類為低壓的電路部件.
18.6 線壓間隙----極性相反線路接頭(見11.2.2.1)間的間隙, 線路接頭和任何其它不同極性非絕緣金屬部件(固定的或活動的)間的間隙, 應不小于接頭和其它不同極性非絕緣帶電部件間1/4" (6.4mm)(適用于隔離金屬部件插入處間隙總和).
18.7 除在18.9和18.11注釋的外, 極性相反非絕緣帶電部件間的間隙, 非絕緣帶電部件與外露被人接觸或可接地固定金屬部件間的間隙, 非絕緣帶電部件與次級電路里非絕緣(或絕緣不可接受)部件間的間隙不應小于表18.1指定的數值. 如果非絕緣帶電部件未固定在其位置上(通過不同于表面間摩擦的方式), 或如果可移動的金屬部件靠近非絕緣帶電部件, 其結構要保持要求的最小間隙.
18.8 對于合并兩個或更多不同尺寸馬達的器具, 可使用表格18.1, 在各個馬達里的間隙以馬達的大小為基礎進行判斷, 在器具里任何地方的間隙以器具里尺寸最大的馬達為基礎進行判斷.
18.9 在18.6中給定的間隙要求不適用于器具零件的固有間隙, 如按扣電掣; 此間隙在零件要求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18.10 對于未額定馬力的馬達, 在15.2.1和表格18.1的應用中, 使用ANSI/NFPA70國家電氣準則的適當表格, 該準則給定了馬達馬力和其滿載電流間的關系. 對于通用馬達, 如果器具標記僅使用交流電, 可用適合于單相交流電馬達的表格; 否則, 可用適合于直流馬達的表格.
18.11 如果絕緣的固定金屬部件插入或靠近極性相反帶電部件之間, 帶電部件和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之間, 或帶電部件和可接地的固定金屬部件之間, 在絕緣的固定金屬部件和以上提及的其它任一部件間的間隙可不小于3/64"(1.2mm), 在絕緣的固定金屬部件和其它兩個部件的總間隙不小于表18.1指定的數值.
18.12 在18.3指定的除外,間隙處使用的硬化纖維或類似材料的絕緣線或檔板,其厚度不應小於        1/32"(0.8mm),且應予以標定或此材料不會被電弧負面影響,否則是不可能接受的;不小於        1/64"(0.4mm)厚的硬化纖維可連同不小於要求的單獨空气間隙50%的空气間隙一起使用除外.
18.13 如果經過研究發現對于特別應用是適合的, 小于18.12指定厚度的絕緣材料可以使用.
18.14 有關線路板, 其極性相反電路(不同于低低電路)間的間隙小于那些要求的值是要以接受的, 假如間隙情形如下:
a) 間隙位于有保形涂層線路板的一部分上, 涂層符合UL746C在電氣設備評估中使用----聚合物原料標準中的要求, 以及在28.6中描述的抗電壓絕緣測試.
b) 間隙位于電阻負載的一邊以至電阻負載一邊到線另一邊的短路不會導致電阻功率消耗超過電阻功率額定值.
c) 符合UL244A器具固態控制間隙要求.
d) 符合UL840電氣設備絕緣同等物包括間隙和爬電距離之適用要求.
19 接地
19.1 要求接地.
19.1.1 下列器具類型應有接地規定:
a) 在潮濕處使用的器具(見4.8.1).
b) 戶外使用的器具.
c) 在大于150V電路上使用的器具.
例外:   使用電勢為240V或其它任何大于150V電勢的器具提供有符合19.2.2的接地裝置, 除非器具上標記的額定值是120/240V, 以及器具被導線連接120V電路, 或器具其它標志批示其連接150V或更小的電路.
19.2 連續性
19.2.1 如果器具上有接地裝置, 無論是否要求, 在任何維修過程中外露被接觸以及可能通電的外殼內所有外露固定金屬部件和固定金屬部件應與接地裝置相連接. 此處提及的維修維修意指用戶維修, 不是指合格的維修人員進行修理.
19.2.2 下列可認為已構成接地裝置:
a) 在被金屬密封的線路系統永久連接的器具里----器具金屬外殼里的頂出器或類似開口.
b) 在被非金屬密封的線路系統(例如, 非金屬包裹的電纜)永久連接的器具里----設備接地端子或導線.
c) 在線連接的器具里----導線里的設備接地導體.
19.2.3 標記有雙層絕緣的器具不應有接地裝置.
19.3 接地識別
19.3.1 柔韌線的接地導體應是有或沒有一條或多條黃色帶的綠色. 接地導體應通過在任何不包括電源線的維修過程中不可能移動的螺絲方式或其它類似的方式緊固在器具的框架或外殼上. 勿單用焊接緊固接地導體. 接地導體應連接接地型插頭的固定元件, 在便攜式手導或手持器具上的接地元件可以是移動的自動復位型除外. 此節提及的維修包括的維修人員對器具進行的維修.
19.3.2 如果在器具上配備接地裝置, 即使不要求, 它應符合該標準此節的有關要求.
20 帶電部件的溢流
20.1 當如下行為會導致火險或電擊時, 櫃頂式器具應避免這些行為. 應通過下列測試確定其可行性, 它們是42A節帶電部件溢流測試, 42B節經受曲折部件品質降級惡化測試, 42C節不經曲折部件之可靠性測試, 以及42D節絕緣阻抗測試:
a) 液體溢流進入器具的電氣或馬達外殼(42A.1).
b) 液體汲取進入器具的電氣或馬達外殼(42.2).
c) 計時器電掣, 或浮體/壓力操作電掣的故障, 保護罩或隔板的惡化或損壞, 或密封物和墊圈的惡化和耐久性, 導致液體進入器具的電氣或馬達外殼(42B, 42C和42D節).
20.2 如42A.2重新安置.
20.3 如42A.1重新安置.
20.4 如果作為器具一部分的液體容器失效會導致火險或電擊,容器應是與在其內使用液體相一致材料.
21 防傷人保護.
21.1 概述.
21.1.1 如果用戶對器具的使用和維修會導致可能的傷人危害,應提供保護以減少此條件至可接受程度.
21.1.2 在利用21.1.1的要求中,應考慮合理預見的器具誤用.
21.1.3 保護裝置、安全釋放裝置,聯銷及類似的,以及是否要求此种裝置,由研究整個器具,其使用特性,以及非疏忽而產生的傷人可能性而予以確定.研究包括任一零件故障之考慮,但一次不多於一個零件,除非故障由另一個引起.如果研究顯示特別部件能導致傷人危害,需對該部件之可靠性予以調查研究.
21.1.4 如果電子部件的故障或破裂-------如位於產品任一電路里“OFF”控制的喪失或未預期的操作------導致增加傷人危險,電路應符合UL991使用固態裝置有關安全控制的要求.一次只考慮一個故障.
21.1.5 特別測試,結構,標誌,保護裝置和類似的對於一此器具是詳細的.此詳細要求适用於一般結構; 不包括在此的特定特性和器具需予以各別的考慮.
21.1.6 外殼, 框架, 保護裝置, 手柄或類似的不應太鋒利以在正常維修和使用中構成傷人危險.
例外1:  需執行工作功能部件的一部分或局部不需符合此要求.
例外2:  圖7.1說明的探針不能接觸部件的一部分或局部不需符合此要求.
21.1.7 通過使用測試程序, 設備, 以及UL1439設備之邊緣鋒利測試要求中描述的接受標準而確定符合21.1.6中的要求.
21.2 附件
21.2.1 制造備用或制造商推薦的用于基本器具的各種功能附件應包括在器具的評估里. 除非制造者推薦的不只一個附件一次性被評估.
21.2.2 包含基本器個和不同附件作為完整電器投于市場的包裝, 其伴隨和印刷品應批示什么附件用于基本器具.
21.2.3 如果附件與基本器具分開包裝和投入市場, 以及被基本器具的制造商推薦使用, 它應有一個分配目錄號(或同等物). 另外, 與基本器具一起包裝的信息資料應通過目錄號, 系列號或類似的來識別用于基本器具上的附件. 使用附件的基本器具, 其識別[目錄號, 型號, 系列和類似的]應出現在下列位置:
a) 在裝有附件的包裝上.
b) 提供給附件的信息材料上或附件本身上.
例外: 用于基本器具特定類型所有型體上的附件, 在裝有此附件的包裝上可標記 “用于(公司名稱) (基本器具類型).”
21.2.4 適用于附件的重要保護裝置應與附件一起包裝.
21.3 活動元件
21.3.1 器具的外部活動部件和其附件應由此種原料和方式構造以減少故障, 不經意脫落, 部件松動等能造成傷人危險的可能性.
21.3.2 為確定有系列馬達的器具是否符合21.3.1的要求, 不外加負載以1.3倍額定電壓操作器具1分鐘. 測試后, 能導致傷人危險的部件不應松動.
21.3.3 使用活動部件的器具, 如果活動部件松開會導致傷人危險, 在使用條件下應提供一個裝置以保留該部件在其位置上.
21.3.4 使用外部活動部件和有 “stop”檔位電子控制之器具, 其部件的單個故障能導致未預期的操作, 則該器具應設有一個紅燈, 僅當器具通電及馬達在停止位置但未 “OFF”時紅燈閃亮.
21.4 穩定性
21.4.1 櫃頂式器具的穩定性應是這樣, 當在器具的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位置, 包括在操作前后遇到的位置不易翻倒.
21.4.2 為了確定器具是否符合21.4.1的要求, 讓馬達關閉之器具放置在21.4.4描述的與水平傾斜面上. 如果, 然而當器具直立在水平面上時, 器具會傾斜10°角, 器具的一部分不與支撐面下沉接觸而接觸水平面, 則讓器具放置在水平支撐面上, 通過10°以最不利的方向傾斜. 如果器具沒有翻倒, 則認為結果可以接受. 以最不利條件測試組合器具, 一次使用一個附件.
21.4.3 在正常使用中被用戶灌注液體的器具, 灌注水至其額定容量, 或如果沒有標記灌注至頂. 沒有罐在其位置上而測試開瓶器. 空載測試色拉制造機或食物研磨機.
21.4.4 在最不利的條件下但器具不能通電而進行測試. 器具放置在斜面上, 所有的門, 抽屜, 及其它移動或調節的部件處于降低穩定性的位置. 如果在水平面上進行測試, 以穩定性最小的方向傾斜器具. 當器具在如下情形時, 在所有可能遇到的位置測試器具:
a) 操作前組裝或準備的位置-----例如, 加食物或功能附件前器具部件的位置;
b) 用于執行其功能的一個所處的位置-----例如, 攪拌, 或混和;
c) 操作后拆卸或清潔的位置-----例如, 移動功能附件.
21.4.5 尺寸大小可高速的器具, 調節到最可能使它翻倒的位置.
21.5 穩定性-----落地式推車和支架.
21.5.1 當經受21.5.3-21.5.10的要求時, 在結構中使用聚合物原料的落地式器具推車或支架應經受21.5.52描述的溫度選性條件而沒有可導致器具推車或支架執行功能不可接受的縮水,翹曲或其它聚合物原料的變形.
例外:聚合物裝飾部件或類似的部件應符合40.2.2的要求.
21.5.2 完全組裝好的器具及推車或支架應放置在空氣流通的烤箱里7小時. 烤箱溫度保持在70°C(158±F). 在測試中勿操作器具.
21.5.3 在21.5.2描述的溫度穩定性測試過程中, 用于附隨推車或支架的器具放置在推車或支架上, 與推薦的結構一致.
21.5.4 當把推車或支架放置在與水平成10°角及最可能產生翻倒位置的斜面中心時, 器具在其位置上且重量為10Lb或更多的推車或支架不應翻倒.
21.5.5 在21.5.4提及測試在最可能產生翻倒的條件下分開進行. 如果器具放置在支架或推車上, 用於器具上的所有附件或選擇物都應予以考慮.有或沒有器具的 仕車或支架.應安排在其預期位置,所有的門,抽屜、小腳輪,輪子和其它配件在穩定性最小位置.以最可能使推車或支架,或器具與推車或支架的組合體產生翻倒方向傾斜組裝體.腳和其它支撐方式可被阻塞以防止推車或支架滑動.
21.5.6 地面支撐推車或支架應物造堅固以至當它經受不到負荷時可導致傷人危險永久變形或損壞不會發生:
a).施加三倍於器具負載的重力或100Lbf(444.8N),究竟哪一個更大,且分布平均的負載25Lbf(111.2N)施加於每個貨架或抽屜上.抽屜應充分打開.
b).50Lb(222.4N)的力施加兒童可觸及的件上1分鐘.
21.5.7 為確定符合21.5.6(a),把器具放置在推車或支架上,附加的重量加於器具頂上.每個貨架或抽屜,如果有,施加25Lbf(111.2N)一致負載.如果在推車或支架的結構中使用聚合物原料,在21.5.1提及的溫度穩定性測試之前后進行測試.施加負載1分鐘,推車或支架處於室溫.
21.5.8 為確定符合21.5.6(b),通過直徑為2"(50.8mm)圓柱底施加力.力施加於貨架、抽屜.用暗銷接合的支撐架,或地面30"(762mm)內且可能支撐兒童重量的一些或人武部的類似部件上. 施加負載1分鐘, 推車或支架處于室溫.
21.5.9 推車或支架應經受5ft-lbf(6.8N.m)的單個撞擊而沒有產生傷人危險或負面影響穩定性. 施加力于支架或推車的任一部分上, 與21.5.10簡述的測試程序一致.
21.5.10 通過從一個高度搖擺直徑為2"(50.8mm)重1.18lbs(0.535kg)的鋼球給予撞擊力, 此高度可使鋼球產生21.5.9, 40.5.3.5及說明適當測試儀器的圖40.4所規定的撞擊能量.
21.5.11 為了器具的機動性裝配有輪子或小腳輪的器具推車或支架應使用不同于摩擦的機械裝置以緊固輪子或小腳輪在一個地方.
21.6 外殼和保護裝置.
21.6.1 在21.6.2陳述的例外, 可產生傷害的活動部件應予以密封. 也見21.6.4.
21.6.2 有必要外露執行工作功能的活動部件不需密封, 但應是必須時且提供保護裝置, 保護裝置的界限以下列因素為基礎:
a) 需要外露的程度.
b) 活動部件的鋒利性.
c) 不經意與之接觸的可能性.
d) 活動部件的速度.
e) 身體部分或衣服被活動部件危害的可能性.
有關器具的操作和其合理可預見的誤用要考慮這些因素.
21.6.3 判斷保護裝置的可接受性, 其考慮的因素為:
a) 不用工具的可移動性.
b) 用戶維修可移動性.
c) 強度和硬度.
d) 完整性
e) 額外個人傷害危險之產生, 如夾點.
f) 由于用戶維修(如清潔和疏通)增加的需要, 額外處理的必需性.
21.6.4 如果活動部件不能被圖7.1說明的探針接觸, 則可認為其密封可以接受.
21.6.5 如果可導致傷人的明顯活動部件的完整保護裝置使器具的使用失效, 如小刀的切割刀片.
a) 應提供適當的控制.
b) 在說明小冊子上應有適當的警告標志告訴用戶防止潛在的傷人危險.
21.6.6 用圖7.1陳述的探針應不可能開動聯鎖.
21.6.7 填料機械結構, 手動的或自動的, 應予構造或保護以減少操作員手指在能承受傷害區域的可能性或必需性至可接受的程度.
21.6.8 當有必要進行器具的持續手動填料時, 應提供一個推動器.
21.7 電掣, 控制及聯鎖.
21.7.1 不應使用自動起動器具的裝置, 除非能證明自動起動不能導致傷人危險.
21.7.2 如果可移動部件或類似的可因自動起動或馬達的重新起動而產生傷人危險, 在21.7.1的要求有必要使用聯鎖.
21.7.3 非短暫接觸型主要開/關電掣的OFF檔位應能使操作員通過目視檢測確定該器具是關閉的.
21.7.4 如果通過保護裝置的移動開動聯鎖, 當電掣允許被保護部件操作時, 結構應使保護裝置在其位置上. 保護裝置移動, 結構應符合21.7.6.
21.7.5 對于多用途器具, 一個功能的電掣操作不應在另一個功能產生傷害危險.
21.7.6 應標定聯鎖的驅動器以至不經意的操作是不可能的.
21.7.7 在21.7.6描述的驅動器可通過切口, 肋狀物, 檔板或類似的予以保護.
21.7.8 在正常使用的操作中應方便操作員使聯鎖有意失效.
21.7.9 在器具的正常使用中, 能積聚的食物原料不能使聯鎖失效.
21.7.10 聯鎖不能容易失效:
a) 沒有損壞器具.
b) 沒有使線路連接或更換.
c) 通過使用易得到的原料.
21.7.11 使用有自動脈衝功能(如攪拌器上冰凍脈衝功能)電掣的器具應予構造以至在脈衝間片不會完全停止轉動. 僅當器具在OFF檔位時, 葉片完全停止轉動.
例外1:  當脈衝間的時間最大是1秒時, 使用有自動脈衝功能電掣的器具符合要求之界限.
例外2:  如果當自動脈衝功能被激活時, 使用可視批示告訴用戶, 如燈或激活機械電掣的按鍵, 則使用有自動脈衝功能電掣的器具符合要求之界限.
21.8 溫度測試
21.8.1   在溫度測試過程中, 可被用戶接觸的器具表面上溫度不應超過表21.1指定的數值.
21.9 器具
21.9.1 所有的刀具.
21.9.1.1 刀具應提供有一個短暫接觸電掣, 該電掣在ON檔位不能被鎖住.
21.9.1.2 在21.9.2.2和21.9.2.3提及的保護裝置、切口或機械聯銷應經受刀具可能遭受濫用.
21.9.2 線連接刀具.
21.9.2.1 電掣安置在便於積極控制的位置,且應提供有保護裝置、切口,彈弓力度或類似的已使刀具不可能被操作員不經意激活、或當刀具停止在1"(25.4mm)厚的邊緣表面時,不可能模仿切割木板.
21.9.2.2 在刀具的外部表面上應提供永久易讀的警告標志指示當處理刀片時要斷開導線; 如果提供有積極的方式防止電掣的不經意操作, 此標志經以忽略例外.
21.9.2.3 如果提供有積極的方式防止電掣的不經意操作, 如21.9.2.2所批示, 標志如: “在處理刀片前設法關閉”或類似的, 應提供在刀具的外部表面上, 如果符合21.9.2.2的要求, 此標志要以忽略例外. 
21.9.3 電池帶動的刀具.
21.9.3.1 電池帶動的刀具應提供:
a) 積積方式以防止不經意的操作.
b) 電氣或機械鎖閉以在處理刀片時防止運作.
21.9.3.2 在刀具的外部表面上應提供永久易讀的警告標誌指示當處理刀片時電掣被鎖住在OFF檔位.完成此功能的機械結構,其OFF檔位應清楚地標誌且易被操作員看見.如果OFF檔非常明顯,標誌OFF可以忽略.也見46.2.5.
21.9.4 攪拌器.
21.9.4.1 應提供積極方式(不單是摩擦)以在任何正常操作檔位過程中防止攪拌器切割組裝從攪拌容器上脫下.
21.9.4.2 為確定結構符合21.9.4.1,容器組裝放置在底座上,該底座在允許正常操作任何位置.
21.9.4.3 攪拌器或攪拌型飲料混和器之頂部開口容器應提供一個或兩個蓋子,蓋子中心開口.對於一個蓋子或兩個蓋子的最大蓋子,其中心開口尺寸應不大於2 /5/8"(66.7mm),或不小於1"(25.4mm).
21.9.4.4 使用活動部件的器具,如果它脫下會導致傷人危險,在使用條件下應提供一個裝置以保留部件在其位置上.
21.9.4.5 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攪拌容器不應破裂.
21.9.4.6 為了確定頂部開口容器是否符合21.9.4.5, 攪拌容器被安裝在測試裝置器里, 如圖21.1所描述. 每個容器樣辦, 見21.9.4.8, 要經受三個冰塊兒的撞擊. 當開動時, 每次釋放一個冰塊直至其消耗完, 然后釋放另一冰塊, 總共三次. 容器起初是干的, 所處室溫為77±3.6°F(25.±2°C).
21.9.4.7 每個冰塊的尺寸如27.2.13.1中所規定, 冰塊由蒸餾的非汽水組成, 在測試前溫度保持在32°F(0°C)或更小. 當從儲藏室拿出冰塊時, 5分鐘內要使用它.
21.9.4.8 總共三個容器測試如下:
a) 對于多速攪拌器, 每個容器以高, 中和低速進行測試(每個速度一個冰塊).
b) 對于雙速攪拌器, 以高速使用兩個容器, 以低速使用一個容器.
c) 對于單速攪拌器, 使用三個容器.
21.9.4.9 為了確定頂部封密攪拌容器是否符合21.9.4.5, 攪拌器如21.9.4.6-21.9.4.8提及的進行測試, 不使用圖21.1所示的測試裝置器例外. 替而代之的是在開動攪拌器前冰塊放置在容器里.
例外:   如果馬達停止, 攪拌器繼停止運轉, 然后重新開動以免除冰塊. 如果停止繼續, 加1 OZ(30ml)的水.
21.9.5 食物處理器
21.9.5.1 如果填料開口的平均內部直徑(最大和最小尺寸總數的一半)小于2 1/2"(6.35mm), 沒有尺寸大于3"(76.2mm), 切割器在開口平面下凹進不小于4"(102mm), 食物處理器可考慮符合21.6.7中的要求. 如果平均內部尺寸減少至2"日50.8mm), 距離可減小至3 1/2"(88.9mm).
21.9.5.2 對于有拆卸斜槽的食物處理器, 拆卸斜槽應符合21.9.5.1填料開口尺寸.
例外:   如果拆卸開口的結構是這樣, 即任何活動部件通過開口可以靠近, 不會產生傷人危害, 拆卸斜槽不需符合此要求.
21.9.5.3 食物處理器應提供一個蓋子驅動的聯鎖以限制靠近能引起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 聯鎖安排應符合如下每個條件:
a) 當移動蓋子時, 活動部件應在4秒鐘內停止.
b) 如果蓋子能開動聯鎖電掣, 而蓋子沒有正確鎖緊在其位置上, 到活動部件的任何進入口, 其活動部件能由排列產生, 則開口在碗和蓋子之間應有不大于1"(25.4mm)的最大垂直尺寸. 使用1lbf(4.4N)力以移動蓋子.
21.9.5.4 被21.9.5.3要求的聯鎖系統, 如果提代有一個, 它包括制動系統, 應能以預期的方式完成10,000個操作周期而沒有故障. 測試開始及其完成, 不應超過4秒鐘停止時間, 應進行測試以符合下列各個條件:
a) 在空載條件下, 器具應在最大速度檔位運作直至其達到最大速度.
b) 使用能導致是長停止時間的葉片.
c) 循環率應是這樣, 即馬達溫度不會超過27節下沉溫度測試中得到的繞組溫度.
例外: 離心窄汗器的聯鎖系統應能完成6000個操作周期.
21.9.5.5 提代給食物處理器的S葉片和切割葉片組件應有莖, 指孔, 夾子, 手柄或類似的以在插入和移動中減少切割型傷害危險.
21.9.6 食物切削器
21.9.6.1 食物切削器應提代有一個蓋子驅動的聯鎖, 聯鎖符合21.9.5.3中的要求.
21.9.6.2 在21.9.6.1提及的聯鎖系統, 如果有一個, 它包括一個制動系統, 應根據21.9.5.4中的要求進行測試, 不包括(b).
21.9.6.3 提供給食物切削器的S葉片應有莖, 指孔, 夾子, 手柄或類似的以在組件的插入和移動中減少切割型傷害危險.
21.9.7 肉磨碎機和糊狀物擠壓附件.
21.9.7.1 如果手動填料漏斗或管狀開口的平均內部直徑(最大和最小尺寸總數的一半)小于2 1/2"(63.5mm), 沒有尺寸大于3"(76.2mm), 或如果在非移動保護裝置里開口的最大直徑小于2 1/2"(63.5mm), 在開口的下面下, 切刀凹進不小于4"(102mm), 由磨碎機或糊狀物擠壓附件可認為符合21.7中的要求. 如果平均內部直徑減少至2"(50.8mm), 到切刀的距離可減少至3 1/2"(88.9mm).
21.9.8 咖啡磨碎機.
21.9.8.1 咖啡磨碎機的外殼可認為符合21.1.1中的要求, 如果:
a) 在填料口:
1) 直徑小于2 1/2"(63.5mm)或開口的最大對角尺寸小于3"(76.2mm), 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最大極限從開口而最近邊緣凹進不小于3 1/2"(88.9mm).
2) 當蓋子打開時, 提供的保護裝置不允許靠近能引起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
b) 在卸料口:
1) 直徑小于2 1/2"(63.5mm)或開口的最大對角尺寸小于3"(76.2mm), 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極限從開口面的最近邊緣凹進不小于3 1/2"(76.2mm), 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最大根從開口面的最近邊緣凹進不小于3 1/2"(88.9mm).
2) 在外露而有傷人危險的點, 提代保護裝置以限制最大開口寬度至3/8"(9.5mm), 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最近點從保護裝置的最近邊緣凹進最小1/4"(6.4mm), 保護裝置即其限制開口至3/8"(9.5mm)的地方.
3) 當移動卸料容器時, 提供的保護裝置自動蓋住開口.
4) 卸料口在水平面里, 其直徑小于2 1/2"(63.5mm)或最大對角尺寸小于3"(76.2mm), 從能引起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到開口平面最近邊緣的距離不小于2"(50.8mm). 當直徑為3/8"(9.5mm)的杆插入開口3 1/2"(88.9mm)或更小時, 它不能接觸能導致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
21.9.9 蔬菜撕碎機/切片機和離心榨汗機.
21.9.9.1 與21.6.7中的要求相一致, 蔬菜撕碎機/切片機或離心榨汁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手動真料斗開口之喉嚨內部直徑, 或其它任何開口最大3".
b) 可導致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在開口之喉嚨下面下最小4".
例外: 如果填料開口之喉嚨平均內部直徑(最大和最小尺寸總數的一半減少至2"(50.8mm), 在開口之喉嚨平面下到活動部件的距離最小3 1/2"(88.9mm).
21.9.9.2 同時裝配有3"(76.2mm)和5"緩127mm)填料開口的蔬菜撕碎機或切片機應提供一個完整安裝的食物推進器. 釋放后推進器應自動返回關閉位置. (例如-----重力偏斜的, 彈弓負載的及類似的).
21.9.9.3 有拆卸斜槽的蔬菜撕碎機或切片機, 拆卸斜槽應符合21.9.9.1填料開口要求.
例外:    如果拆卸開口的結構是這樣, 任何活動部件通過開口可以靠近, 不會產生傷人危險, 則拆卸斜槽不需符合此要求.
21.9.9.4 蔬菜撕碎機/切片或離心榨汁機應提供一個蓋子驅動的聯鎖, 聯鎖符合21.9.5.3中的要求. 聯鎖系統, 當提供有一個時, 其包括制動系統, 應根據21.9.5.4之要求進行測試, 不包括(b)項.
例外:   圓錐形撕碎機/切片機不要求有聯鎖裝置.
21.9.10 冰塊軋碎機.
21.9.10.1 冰塊軋碎機的外殼可認為符合21.1.1中的要求, 如果:
a) 在填料口.
1) 直徑小于2 1/2"(63.5mm)或開口的最大對角尺寸小于3"(76.2mm), 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最大極限從開口面最近邊緣凹進不小于3 1/2"(88.9mm).
2) 當蓋子打開時, 提供的保護裝置不允許靠近能引起傷人的活動部件.
b) 在卸料口.
1) 直徑小于2 1/2"(63.5mm)或開口的最大對角尺寸小于3"76.2mm), 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最大極限從開口面最近邊緣凹進不小于3 1/2"(88.9mm).
2) 當移動卸料容器時, 提供的保護裝置自動蓋住開口.
3) 卸料口在水平面里, 其直徑小于2 1/2"(63.5mm)或最大對角尺寸小于3"(76.2mm), 從能引起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到開口平面最近邊緣的距離不小于2"(50.8mm). 當直徑為3/8"(9.5mm)的杆插入開口3 1/2"(88.9mm)或更小時, 它不能接觸能導致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
4) 移動拆卸容器, 如果提供有一個, 在圖40.7說明的探針不能接觸能引起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 或者
i) 當器具運作時, 作為器具一部分的拆卸容器有效隔離冰塊卸料口的可接近性.
ii) 提供一個 “冰塊阻塞機構”(作為關閉位置的保護裝置), 當機構在未鎖住的位置時大量地釋放正常固定的軋碎件.
iii) 器具標志靠近阻塞釋放控制捏手, 杠杆或同等物, 標志如46.2.15(c)所指定.
例外1) 拆卸開口的這些要求, 不適用于鼓(錐)形冰塊軋碎機, 其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前緣不能被用戶觸及, 能導致傷人危險活動部件的最大速度小于1500轉/分鐘.
例外2) 拆卸開口的這些要求可不適于使用連枷形錘的冰塊軋碎機, 如果:]
a) 邊枷的末端非常圓滑.
b) 邊枷延長不能超過開口平面0.025"(0.64mm).
c) 提供冰塊擋住容器或類似的.
21.9.11 棍形混和機.
21.9.11.1 手持棍形混和機應提供有如下特征的短暫接觸開/關電掣:
a) 特殊而各別的運動, 除了控制產品外, 應要求能開動電器.
b) 運動應不易失效.
c) 要求單個的動作斷開電器.
d) 電掣在ON檔位不應鎖住.
21.9.11.2 如果棍形混和機提供有頂部及側面葉片保護裝置, 該裝置讓葉片經受必要的保護以防觸及碗表面的側面/頂部, 以及防止用戶不經意接觸葉片, 則認為棍形混和機符合21.6.1, 當直徑為3/8"(9.5mm)的杆與保護裝置垂直放置時, 在頂部及側面葉片保護裝置里的任何開口不會讓杆的平底進入. 當直徑為5/16"(8mm)的杆與驅動軸以45°角放置時, 作為評估的選擇方式, 在保護裝置里的任何開口不會讓無長度限制杆的平底接觸葉片. 不應以干擾器具預期操作的方式保護底部環形開口.
21.9.11.3 在插入和移動過程中, 棍形混和機的切片/切割組件應提供一個裝置(如莖, 指孔, 夾柄和類似的)以減少切割類傷害危險.
21.9.12 咖啡粉碎機
21.9.12.1 咖啡僂碎機應提供一個蓋子驅動的聯鎖以防止靠近能導致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 聯鎖安排應符合下列條件:
a) 當移動蓋子時, 活動部件應在4秒鐘內停止.
b) 如果蓋子能開動聯鎖電掣, 而蓋子沒有正確鎖緊在其位置上, 到活動部件的任何進入開口, 其活動部件由錯誤排列產生, 則開口在碗和蓋子之間應有不大于1"25.4mm)的最大垂直尺寸. 使用1lbf(4.4N)力以移動蓋子.
21.9.12.2 在21.9.12.1提及的聯鎖系統, 它包括制動系統, 如果提供有一個, 應能以預期的方式完成6000個操作周期而沒有故障. 測試開始及其完成, 不應超過4秒鐘停止時間, 應進行測試以符合下列各個條件:
a) 在空載條件下, 器具應在最大速度檔位運作直至其達到最大速度.
b) 使用能導致最長停止時間的葉片.
c) 循環率應是這樣, 即馬達溫度不會超過27節正常溫度測試中得到的繞組溫度.
21.9.13 糊狀物混和機擠壓器.
21.9.13.1 糊狀物混和機擠壓器在混和室上應提供一個蓋子驅動的聯鎖以防止靠近能導致傷人危險的活動部件. 聯鎖安排應完成6000個操作周期而沒有故障發生.
性能
22 概述
22.1 電壓及電流值是均方根值, 除非另有陳述.
22.2 有交流和直流額定值的器具, 先接通交流電源再接通直流電源測試它, 除非能實現一個測試可導致最廣的操作條件.
22.3 讓器具接通有最大額定頻率和表22.1規定電壓的電源電路而進行所有的操作測試, 除非在標準中另有注釋.
22.4 額定50-60Hz的器具以50和60Hz兩個頻率進行測試, 性能是依頻率而定, 除非可以實現一個測試可導致最廣的操作條件. 一般可考慮通用馬達不依頻率而定.
22.5 在異常測試中提及的布是漂白的奶酪布, 14-15yd2/lb(近似26-28m2/kg), 有在貿易上眾所周知的 “32x28算法”, 即是任一平方英吋, 在一個方向32根線而在其它方向上28根線(任一平方厘米, 在一個方向上13根線而在其它方向上11根線).
23 泄漏電流測試.
23.1 當根據23.3-23.7進行測試時, 額定120V或240V線連接器具的泄漏電流:
a) 對于非接地(兩線)輕便而固定的器具不超過0.5mA.
b) 對于接地(三線)輕便器具不超過0.5 mA.
c) 對于使用額定24A或更小標準插頭的接地(三線)3線或4線固定器具不超過0.75 mA.
23.2 涉及所有電流包括電容耦合電流的泄漏電流, 可在器具外露導電表面和地面或器具其它外露導電表面之間傳送.
23.3 測試所有外露導電表面的泄漏電流. 同時靠近測量這些表面到各自及集合接地供應導體的泄漏電流, 以及一個表面到另一個同時靠近表面的泄漏電流. 除非有防電擊危險如7.5-7.11所定義之外保護, 可認為它是外露部件. 當表面易被人的一手或雙手同時接觸時, 可認為表面被同時靠近. 這些測量不適用于認為不會產生電擊危險電壓下使用的端子.
23.4 如果不同于金屬的導體表面用于外殼或外殼的一部分, 用面積為10x20cm(3.9x7.9")的金屬鉑接觸表面而測量泄漏電流. 表面小于10x20cm的地方, 金屬鉑與表面尺寸一樣大小. 金屬鉑不要保留在位置上太久而影響器具的溫度.
23.5 泄漏電流的測量電路如圖23.1所示. 理想的測量工具闡釋在(a)-(d)中. 對于特別測量, 實際使用的儀表僅需顯示相同的數值, 如規定的工具一樣. 使用的儀表不需有定義工具的所有特性.
a) 儀表有1500歐姆輸入阻抗, 阻抗被0.15μf的電容分流.
b) 儀表顯示電阻兩端電壓或電流的滿波整流合成波形的1.1倍平均值.
c) 頻率在0-100K以上, 測量電路有一個頻率特性(電流顯示實際數值的比率), 它等于0.015μf電容分流1500歐電阻器的阻抗與1500歐姆之比率. 在60Hz顯示為0.5mA或0.75mA時, 測量誤差不超過5%.
d) 除非表用于測量電器一部件到另一部件的漏電, 儀表連接在可接觸部件和接地電源導體之間.
23.6 用以測量泄漏電流的器具樣機, 應在按來樣測定的條件下開始, 但其接地導體, 如果有, 在插頭處斷開. 這個按來樣測定的條件是未預先帶電, 不同于作為生產測試發生的結果, 有關測量電路(圖23.1)如下:
a) 電掣S1斷開, 器具接通測量電路, 使用電掣S2的兩個位置測量泄漏電流, 器具之電掣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位置.
b) 電掣S1閉合使器具通電, 在5秒鐘內, 使用電掣S2的兩個位置測量泄漏電流, 器具之電掣裝置均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位置.
c) 監視泄漏電流直至熱穩定. 使用電掣S2的兩個位置確定此測量. 如27節正常溫度測試一樣通過操作得到熱穩定.
23.7 通常樣辦要經受完整的泄漏電流測試計劃, 如在23.6所包含而沒有其它測試中斷之. 經有關方面的同意, 為了執行其它非破壞性測試, 可以中斷泄漏電流測試.
24 操作測試.
24.1 當模仿預期的使用條件時器具的操作不應增加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
24.2 進行測試時, 在制造商說明書里提及的條件, 包括清潔, 保養及配件的使用, 可以被包括或忽略以模仿合理可預見的用戶行動.
25 開始電流測試.
25.1 灰士保護.
25.1.1 除在25.1.2和25.2.1注釋的以外, 器具應能在預期使用灰士(無時間延遲)保護的電路上開始或運作, 灰士具有與器具應接通分支電路相符的電流額定值.
25.1.2 在25.1.1中的要求不適用, 如果:
a) 器具的結構或其使用的特性使它在安裝后可能在相同的分支電路上持續使用.
b) 在時間延遲灰士保護的電路上, 器具要正常開始和運作.
c) 器具標記與45.8一致.
25.2 其它超流保護.
25.2.1 在25.1.1中的要求不適用于在15A或20A分支電路上使用的家用器具, 但器具應在時間延遲灰士保護的電路上開始及運作, 灰士具有與器具應接通分支電路相符的安培客定值.
25.2.2 在測試中為確定器具是否符合25.1.1中的要求, 器具開始三次, 在測試開始時器具牌室溫. 馬達的每個開始在代表正常操作開始的條件下進行(正常操作周期的開始, 假如是自動器具), 在連續的開始之間給馬達時間以便休息. 如果灰士破裂, 則性能不可接受. 作為器具一部分的超載保護器, 其跳閘也可認為構成不可接受性能.
26 輸入測試.
26.1 當器具在如27.2.1.1-27.2.25.2描述的最大負載條件下操作時, 以及當接通最大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的電源電路時, 測量到器具的輸入瓦特或安培超過標記額定值不應大于表26.1顯示的偏差.
26.2 如果器具有各種功能附件, 當操作器具時, 附件可產生最大輸入, 則標記的電額定值根據26.1而確定. 見44.1.4和45.3.
26.3 當器具經受額外的溫度測試, 當負載商標上之額定值(安培或瓦特), 如果不超過表27.1顯示的溫升, 測量到器具的輸入瓦特或安培, 可比標記的額定值小表26.1顯示的偏差. 負載周期如溫度測試(27.2.1.1-27.2.25.2)所完成的一樣, 如果器具提供有各種功能配件, 負載周期應使用可導致最高溫度的配件. 多速度器具以最大速度運作進行此測試. 在執行此測試的過程中, 器具一個120V, 60Hz電源電路. 如果不要能使器具人為負載至其標記的額定值(那是-----由于馬達停止), 可認為器具不符合輸入測試之界限. 如果通過非食物負載而增加負載, 在考慮負載周期已開始之結果前逐漸使用(一般不超過5秒).
26.4 有單個電壓額定值(如115V)而不是額定電壓範圍(如110-220V)的器具, 單個的電壓額定值可認為是最大額定電壓. 如果額定值是根據電壓範圍給定, 範圍的最高電壓可認是最大額定電壓.
27 正常溫度測試.
27.1 概述
27.1.1 當在27.2.1.1-27.2.25.2描述的 “最大正常負載”條件下, 器具不應在任何一點達到一個太高的溫度而構成火險或損害在器具內使用的材料, 在某一特定的點器具顯示的溫升, 當在120V或254V上運作時, 不應大于表格27.1顯示的溫升,當在127V或254V上運作時,也不應大於表27.2顯示的溫升.
27.1.2 在27.1.1提及的器具溫度測試過程中, 熱或超流保護裝置不應斷開電路.
27.1.3 通過熱電偶測量溫度, 熱電偶由不大于24AWG(0.21mm²)且不小于30AWG(0.05mm²)的線組成, 在27.1.6顯示的條件下可通過電阻改變方法確定線圈溫度.
27.1.4 根據良好的實驗室慣例, 熱電偶線要符合ANSI/ISA MC96‧1-1982溫度測量熱電偶中熱電偶表初始校正公差規定的要求.
27.1.5 熱電偶連接和鄰近的熱電偶線要緊固, 與溫度被測量的原料表面有良好的熱接觸.
27.1.6 可通過熱電偶或電阻改變方法確定線圈或繞組的溫度. 如果熱電偶能被固定, 沒有膠包裹的化合物或類似原料的移動, 能用熱電偶確定線圈或繞組的溫度:
a) 在完整使用的沒有包裹線圈的絕緣體上.
b) 在不大于1/32"(0.8mm)厚且由棉、紙、人造絲或類似絕緣原料組成, 但非熱絕緣材料組成的包裹外層表面上.
對于熱電偶測量的交流馬達線圈溫度, 把熱電偶安裝在導體完整使用的絕緣體上.
27.1.7 在表27.1和27.2中溫升所有數值以假定的測試面積環境溫度25°C(77°C)為基礎; 然而, 在10-40°C(50-104°F)範圍內任何環境溫度可進行測試.
27.1.8 通過電阻改變的方法得到銅鋁溫度的公式如下:

t1=     (234.5+ t2) - 234.5  (銅)


t1=     (225+ t2) - 225  (鋁)

在公式中:
t1= 確定的以°C表示的溫度,
t2= 以°C表示的已知溫度,
R= 確定的在溫度處以歐姆表示的電阻,
r= 在已知溫度以歐姆表示的電阻.

27.1.9 繼電器, 螺線管和類似物, 其繞組表面上的點, 對于105級絕緣系統(表27.1之12款), 此處溫度被外熱緣影響, 通過熱電偶方式測量的溫升可比對于120V表27.1顯示的最大值高15°C(27°F). 如果線圈包裹從外源通過輻射不會超過其溫度限制, 在線圈導體完整絕緣體上可通過熱電偶的方式測量線圈的溫度.
27.1.10 如果器具合并有一個供電源線存放的繞線筒或儲藏室, 在溫度測試中, 軟線長度的1/3在繞線筒或儲藏室的外側.
27.2 最大正常負載
27.2.1 概述.
27.2.1.1 最大正常負載可認為是近似最嚴酷正常使用條件的負載. 它不是故意的超載, 作為實際使用條件可能比產商推薦的最大負載條件更嚴酷一些例外. 對于一些普通器具形式, 已發現近似正常使用最嚴酷條件的測試負載陳述在27.2.2.1-27.2.25.2中. 然而, 特征不在這些測試程序中的器具, 有必要進行測試以符合這些要求的界限.
27.2.1.2 組合型器具如罐頭開瓶器/刀具磨床需分別測試其每個功能; 在每個測試開始時器具處于室溫, 除非是一個功能立即隨著另一個, 如軋碎冰塊, 然后混合冰塊.
27.2.1.3 使用配件的多速度器具應使用各種配件在推薦的速度對各配件進行測試.
27.2.2 食物混合器.
27.2.2.1 家用型食物混合器(用于混合糊狀物, 攪打土豆和類似的操作)以預期的方式操作15分鐘, 預期的方式包括器具提供的所有不同速度, 以及有濃度和粘度作為實際使用條件一般代表的負載原料. 根據如下公式通過速度的整個次序(從最低速增加至最高速, 然后減至最低速)操作器具:
  
T=    

在公式中:
T是在各速度的時間,
N是速度檔位的數量.
27.2.2.2 對于在27.2.2.1提及的食物混合器類型, 50-80粒干沙被用作負載. 攪拌器葉片延伸盡可能靠近混合碗之底部, 當葉片固定不動時, 成水平干沙的深度覆蓋葉片深度約80%. 如果此沙的數量足以使多速機器之葉片在低速停止, 則該沙的移除可使葉片在低速能運轉.
27.2.2.3 如果混合碗非制造商提供, 使用的碗, 其高度為5 1/8"(13cm), 頂部內徑6 3/4"(17.2cm)逐漸減少至底部內徑6"(15.2cm). 碗的內表面要光滑且底部也要調和光滑.
27.2.3 配料混合器.
27.2.3.1 配料混合器趨向于使固態蔬菜或水果與液體的組合物化為兩者(混合器, 乳化器或液化器)之混合物, 測試它如下: 讓器具經受10個操作周期, 每個周期由3分鐘的操作時間接著而來1分鐘停止時間組成. 對于每個周期, 單速混合器負載切成塊的胡蘿卜和水的混合物. 根據27.2.3.2確定混合物的容量. 第一個負載周期開始后30秒記錄輸入測量. 如果在任何周期開始時器具停止, 移除障礙物, 測試繼續. 如果當運轉時器具停止, 移除障礙物, 器具冷卻至室溫后重新開始整個測試. 如果當運轉時器具停止多于兩次, 則測試結果是不可接受的. 以剛才描述的方式在其最高速和最低速測試多速混合器, 在最低速測試負載只由水組成例外. 前述的不適用于沒有液體操作的任何器具-----對該器具要予以各別的考慮, 以此方式選擇負載及負載周期以考慮預期的使用.
例外:   如果混合器的結構是這樣以至不重新起動就不能操作3分鐘, 除非周期小于1分鐘, 每個周期以混合器的最大周期時間運作.如果周期小於1分鐘,讓混合器再循環以得到1分鐘周期.
27.2.3.2 通過裝載切成小塊的胡蘿卜和水的混合物而確定配料混合器的容量, 胡蘿卜與水的重量比為2:3, 胡蘿卜重量的近似一半由小于1"(12.7mm)的小塊組成, 余下的由1/2"和3/4"(12.7和19.1mm)之間的小塊組成, 然后混合物被放入容器里至其標記的容量或與混合器一起包裝的說明材料里推薦的最大容量, 究竟哪一個更大. 配料混合器在額定電壓以其最高速進行操作直至混合物被充分攪拌好. 如果當混合器以其最高速運轉時導致混合物溢流, 溢流前容器里現存的混合物容量是27.2.3.1描述測試里使用的容量. 如果當混合器以其最高速度運轉時, 混合物水平在混合容器之邊緣下, 則另加混合物直至混合物水平至混合容器的邊緣. 保留在混合容器里的混合物容量, 替換蓋子后, 是27.2.3.1描述測試里使用的容量. 任何因替換蓋子而產生的溢流可以忽視.
27.2.4 液體混合器.
27.2.4.1 操作液體混合器10個完整的周期, 每個周期由3分鐘最大容量水負載操作及隨后的1分鐘空轉時間組成. 在空轉時段, 從驅動機構上完全移除液體容器. 如果在液體容器的正常移動和/或替換過程中, 旋轉驅動聯軸之負面操作和/或濫用會產生, 水負載之間1分鐘, 如有必要讓驅動聯軸停止, 讓它不旋轉, 但馬達要運轉或斷開電器. 如此測試的液體混合器應有描述使用方法的操作說明書, 即是當移除或替換液體容器時, 讓驅動器停止.
27.2.4.2 如果使用多速馬達, 在27.2.4.1提及的液體混合器容量是指電器在最高速操作時充滿容器的水容量. 當測定容量時, 移除蓋子.
27.2.5 果汁提取器.
27.2.5.1 絞刀形果汁提取器的放入物是來自橙子的測量榨汁, 橙子已切成近似兩半. 對于溫度測試, 操作絞刀形果汁提取器24個完整的周期-----每個周期由1/4分鐘實際榨取操作或其類似的以及隨后的1/4分鐘空轉時間組成, 空轉時馬達運轉但不加負載于絞刀上.
27.2.5.2 對于有短暫接觸電掣的絞刀形果汁提取器, 在提取間斷開馬達.
27.2.5.3 離心果汁提取器的放入物是來自芹菜和菠菜的測量榨汁. 對于溫度測試, 用于水果和蔬菜的離心型榨汁器被操作榨取兩捆芹菜(每捆最小1 3/4Lb或0.8kg),清除后立即榨取4 Lbs(1.8kg)菠菜. 當通過離心榨汁器推進食物時使用的力為1.1磅‧力(5牛頓). 如果在電器的操作過程中, 榨汁器被阻塞以至它開始過度地振動, 關掉電器并清理之, 然后開動電器繼續榨汁操作直至芹菜和菠菜被消耗掉.
27.2.6 碎肉机
27.2.6.1 當器具在加工各种小塊牛肉[約2" (51mm)方塊]如無骨頸肉時,在碎肉机上進行輸入測試,在測試過程中,肉是自動填入碎肉机,沒有使用外部壓力按它進入,在碎肉机上進行溫度測試過程中,空載操作器具,(小塊肉偶爾落入以潤滑切刀例外), 當它們恆定時測量溫度.
27.2.7 嬰兒食品碾磨機.
27.2.7.1 當器具在加工小塊烤牛肉時, 在嬰兒食品碾磨機上進行輸入測試. 器具開始處于室溫, 食物管道用食物推進器填充烤牛肉, 使用壓力以保持食物與切刀接觸. 當通過嬰兒食物磨碎機推進食物時使用的力為1.1磅‧力(5牛頓). 在嬰兒食物磨碎機上進行溫度測試過程中, 器具被操作磨碎8盎司(227克)烤牛肉. 小塊烤牛肉放入食物管道里. 在推進器上保持壓力以持續磨碎動作. 當此數量磨完持續操作器具時重新填充食物管道. 繼續測試直至8盎司(227克)烤牛肉消耗掉.
27.2.8 嬰兒食物切碎機.
27.2.8.1 當器具加工置于碗里的3盎司(85克)小塊牛肉時, 在嬰兒食物切碎機上進行輸入測試. 在溫度測試過程中, 在15秒鐘切割負載周期下操作器具, 接著停止1分鐘, 在切割的肉已沒有的時間過程中, 加3盎司(85克)多的肉直至總數為9盎司(255克)的肉已消耗掉.
27.2.9 肉切片機.
27.2.9.1 空載操作切片機測量到肉切片機上的輸入. 在溫度測試過程中, 空載操作切片機直至溫度恆定. 當它們恆定時測量溫度.
27.2.10 攪乳器.
27.2.10.1 當制作黃油時測量黃油攪乳器里的輸入. 對于溫度測試, 在如下條件下操作攪乳器直至黃油制造好. 當操作由8份濃乳脂及1份黃油奶組成的混合物時, 攪乳器裝載其能容納而沒有溢出的容量-----測試前混合物已保持在18°C(64°F)數個小時. 黃油形成首次跡象出現后3分鐘內中斷操作.
27.2.11 刀具磨床.
27.2.11.1 在無負載條件下持續操作器具10分鐘以執行刀具磨床(或有磨刀功能的組合器具)上的輸入及溫度測試. 10分鐘后立即終止測試.
27.2.12 罐頭開瓶器.
27.2.12.1 讓開瓶器打開No.3鋼罐頭[蓋子直徑4 1/4"(108mm)]在開瓶器上進行輸入測試. 連續打開5個No.3鋼罐頭進行溫度測試, 打開每個罐頭間的最大停止時間為15秒. 在此間隔的過程中, 從機構上移除打開的罐頭和蓋子, 未打開的罐頭插入機構里.
27.2.13 冰塊軋碎機.
27.2.13.1 讓器具軋6Lbs(2.7kg)冰塊在冰塊軋碎機(或有冰塊軋碎配件的組合器具)上進行輸入和溫度測試. 4個盤子內裝有冰塊, 每個盤子有24盎(700cm³)水及14塊冰. 如果以上描述的冰塊不能穿過器具的入口斜槽, 減少每個盤子存放冰塊的水容量, 但使用冰塊的總重量應是6Lbs(2.7kg).
27.2.14 蔬菜撕碎機.
27.2.14.1 使用提供的各種配件及切斷或撕碎預期使用的各種食物, 食物如提供給撕碎機之印刷品上所指定, 從而在蔬菜撕碎機上進行輸入測試. 讓器具撕碎洋白菜4個周期以進行溫度測試, 每個周期有3分鐘撕碎時間, 接著1分鐘空轉時間-----馬達在運轉, 但沒有蔬菜負載在撕碎機構上. 當通過蔬菜撕碎機推送食物時使用的力為1.1磅‧力(5牛頓). 在空轉時段, 切割機構(切片, 錐形物或類似裝置)不要移動.
27.2.15 冰淇淋混合器冷凍機(提桶形).
27.2.15.1 使用制造商說明書提及的冰淇淋混合物在櫃頂式冰淇淋冷凍機上進行測試. 冰淇淋容器填充其容積的2/3, 除非制造商說明書另有陳述. 根據制造商之說明書, 在冰桶內填充冰和鹽塊的混合物. 持續操作冷凍機(最少20分鐘)直至泥形冰淇淋混合物形態(最多40分鐘).
27.2.16 咖啡研磨機/磨碎機.
27.2.16.1 對于種種可能的研磨型(精細的、粗糙的, 滲濾器, 滴落和類似的), 通過操作器具以預期的方式加工咖啡豆以進行咖啡研磨機/磨碎機的輸入測試. 以預期的方式在產生最高輸入的研磨檔位加工咖啡豆進行溫度測試直至總重1Lb(0.45kg)的咖啡豆已加工如下:
a) 送料斗容量為1 Lb或更多的器具持續操作.
b) 送料斗容量小于1 Lb的器具持續操作直至送料斗是空的. 當送料斗重新填充至操作手冊里推薦的或位于送料斗上填充線指明的最大容量時, 允許有1分鐘的 “OFF”時間.
c) 沒有研磨咖啡接受容器則不能操作的咖啡研磨機/磨碎機, 操作它直至容器填滿. 當容器是空的時, 允許有1分鐘 “OFF”時間.
d) 分批加料型器具填充至推薦的容量, 持續操作直至完全加工好, 如操作手冊所規定. 當加工室是空的及重新填充時, 允許1分鐘 “OFF”時間, 分批加料型器具是讓葉片暴露于磨碎機而加工咖啡豆, 也是讓加工好的咖啡保留在加工室內直至移除它.
27.2.17 刀具.
27.2.17.1 當切割直徑為3"(76mm)的色拉米香腸, 約3 1/2"(89mm)的方塊奶酪及直徑約5"(127mm)的裸麥粗面包時, 測量輸入電流或電壓. 6個不同的人每個人在各種食物上切三刀. 記錄的讀數是對任一特別切割測量的最大電流或電壓. 在輸入測試過程中得到的平均功率用于溫度測試, 在負載條件下操作電刀15分鐘, 在刀片上使用機械負載以每分鐘10次的速率模擬切割食物. 通過對刀具逐漸使用機械負載進行各個模擬切割以至刀具輸入值增加至在輸入測量中切割的第一秒確定的平均值. 此平均值保持4秒鐘, 接著拆除負載以至在切割的最后一秒輸入返回至空載值.
27.2.18 食物切碎機.
27.2.18.1 讓器具切削各種食物如肉,硬奶酪及類似的而在食物切碎機上進行輸入測試, 所用食物數量推薦在操作手冊里. 對于測試的各種食物負載, 記錄在負載條件下的平均輸入.
27.2.18.2 讓器具操作10個周期在食物切碎機上進行溫度測試. 每個操作周期由15秒的DN時間或制造商說明書里規定的時間, 究竟哪一個更大, 接著1分鐘OFF時間組成. 在27.2.18.1描述的輸入測試過程中, 切碎機被填充能產生最高輸入的食物類型, 所用食物數量推薦在操作手冊里. 如有填料斜槽, 當通過食物切碎機推食物時, 使用的力為1.1磅‧力(5牛頓).
27.2.19 食物加工器.
27.2.19.1 以下列方式在食物加工器上進行輸入測試:
a) 金屬切割/混合刀片(S形刀片)-----當加工各種食物如肉、硬奶酪及類似食物時, 如操作手冊所描述安裝金屬切割/混合刀片操作器具, 所用食物數量推薦在操作手冊里. 在各種測試的食物負載下記錄平均輸入.
b) 切割盤, 磨碎盤或兩者-----以預期的方式在食物加工器上安裝盤子, 如說明書上所描述操作食物加工器, 切割或磨碎各种食物,如黃瓜、土豆、胡蘿蔔、硬奶酪、硬肉,香腸及類似食物.把食物放置在填料斜槽里,在食物推進器上施加壓力以保持切割行動而沒有強制加工.在各种測試的食物負載下記錄平均輸入.
例如:使用各种提供的配件,讓食物加工器切割或磨碎各种預期的食物,在有卸料口的食物加工器上進行輸入測試,食物如器具說明書上所指定.
27.2.19.2  以下列方式進行溫度測試:
a) 金屬切割/混合刀片(S形刀片)-----對于混合面團有混合或說明的食物加工器, 在器具里以預期的方式安裝切割/混合刀片, 操作器具4個周期. 每個操作周期由3分鐘接通隨后1分鐘斷開時間組成. 當加工能產生最高輸入的食物時, 碗內填充50-80粒干沙, 每個周期后, 用新鮮沙改變及替換至一個水平, 該水平產生之輸入功率(瓦特)等于在輸入測試中記錄的平均輸入. 使用沙的量不超過碗的最大容量(容納總量). 對不用于混合面團的食物加工器, 讓器具操作10個周期進行溫度測試. 每個操作周期由15秒接通時間或制造商說明書里規定的時間, 究竟哪一個更大, 接著1分鐘斷開時間組成. 在27.2.19.1描述的輸入測試中, 食物加工器填充能產生最高輸入的食物類型, 所用食物數量推薦在說明手冊里.
b) 切割盤, 撕碎盤, 或兩者-----測試的盤以預期的方式安裝在食物加工器內. 然后操作4個周期, 切割或磨碎能產生最高輸入的食物, 如輸入測試中所注釋. 在每個操作周期中, 碗被填充至其最大容量或至最大填充指示, 如果提供有, 加工食物, 接著1分鐘斷開時間. 當通過食物加工器推食物時使用的力為1.1磅‧力(5牛頓).
例外1) 當通過奶酪磨光機配件推奶酪時使用的力為2.2磅‧力(10牛頓).
例外2) 有卸料口之食物加工器, 其溫度測試進行如下:
當切割或撕碎洋白菜4個周期時操作器具,每個周期有3分鐘的撕碎時間接著1分鐘空轉時間. 在空轉時間過程中, 讓馬達開動而撕碎機構上沒有負載.在空轉時間過程中, 勿移除切割機構(切割刀片, 圓錐體或類似裝置).
當切割或撕碎5Lbs(2.3kg)奶酪或制造商推薦的其它食物時, 使用與此例外中相同的周期率操作器具.
27.2.20 電池帶動的器具.
27.2.20.1 當給完全放電的電池容器充電時, 測量電池帶動器具之充電機輸入. 通過持續操作器具讓電池容器放電直至馬達停止. 在那時進行輸入測量. 溫度測試進行如下:
a) 當給電池容器充電時, 電池容器已完全放電如以上所提及, 操作與充電機為一體的器具直至得到恆定的溫度. 在整個充電操作中監視溫度以至記錄超過要求的溫度, 如果有.
b) 對于充電機分離的器具, 讓其可接近的輸出端子短路而操作充電機直至得到恆定的溫度.
27.2.21 櫃下或牆上安裝式器具.
27.2.21.1 櫃下或牆上安裝式器具應分別安裝在櫃底和測試角的后牆. 樣辦放置靠近結構允許或說明書里規定的測試表面(見44.5.1). 對于沒有說明安裝在特定位置的產品, 樣辦的后面及一邊應接觸測試角的垂直牆, 測試角相交成直角. 另外, 櫃下器具應觸及櫃底, 牆上安裝式器具應觸及櫃底或櫃頂, 哪一個可產生最高溫度. 測試角由不小于3/8"厚噴過黑漆的冷杉膠全板組成, 垂直牆之高度和寬度超出器具物理極限不小于2ft(600mm). 櫃底12"(300mm)深, 位于櫃頂上16"(400mm). 器具下面的是蓋有兩層白紙的軟木質表面.
27.2.22 棍形混合器.
27.2.22.1 在27.2.3.2描述的胡蘿卜/水混合物加入到平底圓柱碗內, 圓柱碗直徑為4"(100mm). 放置在碗內的混合物量應是棍形混合器軸部分高度的3/4. 溫度測試要求的5個周期, 每個周期后用新鮮混合物改變及替換之. 如果對混合物濃糊狀物在器具說明書里沒有參考, 每個周期由1分鐘 “ON”時間及1分鐘 “OFF”時間組成; 或如果對推薦的濃糊狀物在器具說明書里有參考, 每個周期由3分鐘 “ON”時間及1分鐘 “OFF”時間組成. 在 “ON”時段過程中, 棍形混合器在額定電壓調至最高速.
27.2.22A 有牛奶搖動配件的棍形混合器.
27.2.22A.1 對于有牛奶搖動配件的棍形混合器, 根據制造商之說明書調合最大容量混合物以最高速首先進行輸入測試. 調合開始后輸入讀數取30秒. 以容器最大水容量重復此測試. 在操作中通過移除蓋子填充容器至沒有溢流的點或蓋上蓋子填充至最大填充線而確定容器最大容量, 究竟哪個輸入更大. 以最高速5個工作循環而調合食物或水負載進行溫度測試, 究竟哪個輸入更大. 每個循環由1分鐘 “ON”時間接著1分鐘 “OFF”時間組成. 每個 “ON”循環后更換負載.
27.2.23 糊狀物混合機擠壓器.
27.2.23.1 讓器具以預期的方式混合和擠壓糊狀物而在其上進行輸入測試, 使用提供給器具的擠壓衝墊記錄輸入. 準備兩批糊狀物進行溫度測試. 使用在輸入測試中導致最高輸入的擠壓衝墊以進行擠壓加工. 在批與批之間允許1分鐘 “OFF”時間清潔器具. 對于基本的面食準備, 混合時間和成分數量以制造商之說明書為基礎.
27.2.24 糊狀物擠壓配件.
27.2.24.1 兩批糊狀物面團(如器具說明書上所推薦的基本面食)為基本器具或面團備制配件準備后操作糊狀物壓配件. 不要評估在面團準備過程中得到的溫度. 允許1分鐘 “OFF”時間組裝擠壓配件至基本器具上. 然后使用提供給器具的每個擠壓衝墊以預期的方式在其發熱條件下擠壓糊狀物操作電器. 在準備另一個配件前擠壓兩批糊狀物面團(基本面食)進行一個溫度測試. 在擠壓加工過程中不允許有 “OFF”時間.
27.2.25 手持餡餅切刀.
27.2.25.1 使用餡餅砌刀切最少3個餡餅. 選擇6個人進行切割操作. 每個人在每塊肉餡餅上切三刀. 然後計算全部的平均輸入.
27.2.25.2 机械負載,以27.2.25.1輸入測試計算的平均值為基礎,可被使用及放置在刀片上以模擬切割餡餅.進行每次切割以至到餡餅切刀之輸入是在輸入測試中確定的平均功率此值保持11秒,抽出負載后以至輸入返回至空載值4秒鐘.完成切割周期總時間為15秒,當完成8次切割時關掉電器.然後重复以上整個方法兩次,重复之間有8秒“OFF”時間.
28 絕緣抗電壓測試
28.1 在帶電部件和可接觸金屬部件之間,在如下(c)中提及的電容上之測試中极性相反的帶電部件之間,以及在初級和次級電路任何點之間使用電勢, 器具應能經受1分鐘而沒有不可接受的性能. 器具處于在正常使用中達到的最大工作溫度, 在28.4注釋的例外, 測試電勢:
a) 對于馬達額定1/2馬力或更小的器具是1000V.
b) 對于馬達額定1/2馬力的器具是1000V加上2倍額定電壓.
c) 用于減少電磁干擾(EMI)或電弧抑制的電容端子之間, 是1000V, 或1000V加上2倍額定電壓(依器具上使用的測試電勢值而定).
d) 對于電刀是2500V.
28.2 關于28.1, 外殼結構部分或全部絕緣的器具, 用金屬鉑包裹絕緣材料的表面. 在帶電部件和金屬鉑之間使用測試電勢.
28.3 關于28.1和28.2, 當在所有聯接的位置使用, 有和沒有7.11參考的部件在那里, 如果它能被圖7.1說明的探針觸及, 則認為部件可以被接觸.
28.4 當器具含有一個絕緣變壓器或自動變壓器時, 次級電路的測試電勢:
a) 當次級在51-240V運作時是1000V.
b) 當次級在50V或更小電壓下運作時是500V, 當次級電路由2級變壓器提供時, 此測試不適用例外.
28.5 為測定器具是否符合28.1和28.4中的要求, 通過在28.6簡述特征的測試設備方式使用如28.7描述的測試電勢.
28.6 執行絕緣抗電壓測試的測試設備有下列特征:
a) 顯示測試電壓的裝置在測試時適用于器具. 這可通過在測試導線處的感應電壓或類似的方式予以完成.
b) 輸出電壓有:
1) 正弦波伏,
2) 頻率在40-70Hz範圍內,
3) 波伏峰值不小于1.3倍及不大于1.5倍均方根值.
c) 測試設備的敏感性是當120000歐姆的電阻器與輸出電壓連接, 對于輸出電壓小于規定的測試電壓, 測試設備不顯示不可接受; 對于輸出電壓等于或大于規定的測試電壓, 測試設備顯示不可接受. 校正電阻器的電阻調整到近120000歐姆, 但不能超過120000歐姆.
例外1) 當測試永久連接的器具或如28.1(c)中提及的部件時, 測試設備的敏感性可降低, 可使用較低值校正電阻.
例外2) 如果相關方面同意, 測試設備的敏感性可增加, 可使用較高值校正電阻.
28.7 適于器具測試電壓的方法是沒有任何短暫的電壓超過規定電壓峰值的105%, 使用的電勢從零增加到一致等級以便在近5秒內達到規定的測試值, 然后保持測試電勢1分鐘. 可用手動控制電壓等級的升高.
28.8 有18.14(a)提及的保形涂層之線路板樣板應經受28.1(a)規定的電勢1分鐘而沒有破裂, 電勢用于極性相反的線路之間.測試干凈的有保形涂層的干樣辦. 樣辦應已遭受生產焊接加工. 部件可忽略此測試.
29 經受濕汽后泄漏電流測試.
29.1 線連接器具暴露在濕汽中48小時, 濕汽相對濕度88±2%, 室溫32±2℃(89.6±3.6°F), 此后該器具應符合23節泄漏電流測試.
a) 當器具放置在濕度室內時, 其所處的溫度正好在測試室溫度以上.
b) 器具保留在濕度室內48小時.
c) 暴露后, 當仍在測試室里, 不通電測試樣辦, 如23.6(a)所指示.
d) 然后如23.6(b)和(c)所指示通電測試樣辦, 當泄漏電流穩定或減少時測試可中斷例外. 此測試可在測試室內進行, 或從測試室內移出來后立即進行.
30 泄漏電流和絕緣抗電壓測試(重復的).
30.1 在30.2描述的暴露以后, 在重復泄漏電流測試里, 電刀或棍形混合器應符合在23.1中的要求, 當泄漏電流穩定時, 測試中斷例外.
30.2 讓電刀或棍形混合器接通如22.3描述的電源電路, 葉片或軸被浸入鹽水溶液中(每升蒸餾水含1/2克氯化鈉), 然后適當向上傾斜105度允許水沿葉片或軸流動至外殼. 以每分鐘10次的速率執行此操作25次. 不讓電刀或棍形混合器運作, 在第二個樣辦上重復此測試.
30.3 磨刀器(或有磨刀功能的組合器具, 包括有機械磨削塊的器具):
a) 經受30.4和30.5描述的條件后, 應符合23.1陳述的泄漏電流測試.
b) 經受30.4和30.5描述的條件后, 應符合28.1絕緣抗電壓測試.
30.4 讓器具接通22.3描述的電源電路, 通電5分鐘. 5克100網孔電解鐵粉散布在磨削器輪上與刀正常接觸的區域. 通過內徑1/4"(6.4mm)管把碎屑引入到輪子表面上.
30.5 通電5分鐘后, 讓器具傾斜至其平衡點, 然后允許自由落到支撐表面. 返回至其正常刀架位置后, 在三個其它的方向重復自由跌落, 每次從以前的位置變換90度.
31 耐水汽測試.
31.1 在測試中為確定戶外使用之器具是否符合7.7中的要求, 器具要經受31.2描述的噴水測試. 作為噴水測試的結果, 任何電氣部件應沒有明顯弄濕, 通過部件上的水滴予以證實, 以及沒有水進入覆蓋場地安裝線路的部件. 測試后:
a) 在重復泄漏電流測試中, 器具應符合23.1之要求, 當泄漏電流穩定時, 測試中斷例外;
b) 在重復絕緣抗電壓測試中, 器具應符合28.1之要求.
31.2 在31.3描述的以及圖31.1和31.2說明的儀器下通過固定器具以確定符合31.1之要求.
31.3 噴水測試儀器由三個噴水頭組成, 其結構與圖31.1所示的詳圖一致, 安裝在供水管架上, 如圖31.2所示. 每個噴水頭處其水壓保持在約5Lbf/in2(35KN/m2). 中心噴嘴到器具間的距離在此位置產生三個噴水頭的焦點區域, 在此條件下水最可能進入, 考慮正常的安裝位置例外.
32 持續操作測試.
32.1 當根據32.2測試時, 僅通過瞬時接觸電掣和使用杆遮蔽馬達的產品不應產生火險或電擊. 包括使用起動自動循環瞬間接觸電掣的任何器具或使用通過機械特征在ON位置瞬間接觸電掣能鎖緊的任何器具.
例外1): 手持式產品不需符合此要求.
例外2): 當使用時, 瞬間接觸電掣不經受持續機械負載, 則使用該電掣的產品不需符合此要求.  
32.2 器具:
a) 接通22.3描述的電源電路, 電路串聯一個20A時間延遲插頭型灰士;
b) 放置在蓋有一張白紙的軟木質表面上;
c) 被覆蓋雙層奶酪布, 1/8"(3.2mm)開口(如果有)的布在外殼里;
d) 通過3A無時間延遲插頭型灰士接地, 灰士連接在外露的金屬部件和地面之間.
允許空載持續操作器具7小時或直至燒壞. 如果奶酪布或白紙沒有著火, 以及如果3A接地灰士沒有破裂, 則認為結果可以接受.
33 異常操作測試.
33.1 有聚合物外殼之便攜式器具包括在40節便攜式器具聚合物原料外殼要求之下.
33.2 有聚合物外殼的器具, 外殼局部是金屬(有可接觸的固定金屬). 則該器具要符合:
a) 40節便攜式器具聚合物原料外殼, 對聚合物外過部分.
b) 33.3節, 對有可接觸固定金屬外殼部分.
33.3 根據33.4測試后, 有金屬(可接觸的固定金屬)外殼的器具應:
a) 符合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 電勢使用在帶電部件之間;
b) 不會導致3A灰士破裂;
c) 不會使帶電部件可以接近;
d) 作為灼熱或火焰原料飛濺的結果, 不會導致安裝表面或奶酪布著火.
33.4 器具:
a) 接通22.3描述的電源電路(串聯30A時間延遲灰士);
b) 放置在蓋有一張白紙的軟木質表面上;
c) 覆蓋一單層奶酪布以至它完全觸及其表面且松松地蓋在器具的上面;
d) 通過3A無時間延遲灰士接地, 灰士連接在可接觸金屬部件和地面之間.
對于特別時間段, 在如33.5和表格33.1指明的停止條件下(轉子鎖緊)持續操作器具除非包括其它控制器(如定時器)的器具會可靠地限制操作時間到較短時間.
33.5 關于33.3和33.4, 當適用在所有可能聯接的位置, 有或沒有7.11中參考的部件在那里, 如果金屬部件能被圖7.1說明的探針觸及, 則可認為該部件可以接觸.
33.6 那些通過手使電掣接通或持續負載的手握或手持器具應進行30秒轉子鎖緊操作測試. 使用時不照看的器具以及沒有遙控或自動控制馬達的器具應進行5分鐘轉子鎖緊測試.
34 電源及電池充電機測試.
34.1 器具之電源或電池充電電路不應因電池或整流器故障而產生火險或電擊.
34.2 34.1節中的器具在120V或240V, 60Hz電源電路上進行測試, 電路串聯一個20A時間延遲灰士. 把器具放置在蓋有一張白紙的軟木質表面上.
34.3 34.1節中的器具, 讓其變壓器次級繞組短路. 一個3A無時間延遲灰士連接在變壓器鐵心固定金屬和地面之間. 持續操作直至溫度穩定或燒壞. 認為結果可以接受如果:
a) 接地和/或線路灰士沒有失效破裂;
b) 在28.1描述的重復絕緣抗電壓測試的結果可以接受, 以及
c) 白紙沒有著火.
如果燒壞, 僅有必要時使用新部件進行此測試三次.
34.4 34.1節中的器具, 在電池里讓其電池連接短路. 一個3A無時間延遲灰士連接在變壓器鐵心固定金屬和地面之間. 持續操作直至溫度穩定或燒壞. 認為結果可以接受如果:
a) 接地和/或線路灰士沒有失效破裂;
b) 在28.1描述的重復絕緣抗電壓測試的結果可以接受, 以及
c) 白紙沒有著火.
如果燒壞, 僅有必要時使用新部件進行此測試三次.
35 電子控制電路測試.
35.1 固態裝置(如整流器或晶體管), 電阻器和電容應經受35.2-35.4描述的測試.
35.2 如果器具使用一個或多個固態裝置, 電阻器或類似的部件, 當任何此部件的兩個端子間的電路破裂或短路時, 應沒有火險、電擊或傷人事故發生; 線繞電阻不短路例外. 如果器具使用電容, 電容與以上提及的部件之一結合, 當電容短路時, 應沒有火險、電擊或傷人事故發生. 一次只有以上描述的模擬失效條件之一被加強, 通過一個3A灰士連接器具的外露固定金屬部件, 如果在測試過程中灰士破裂, 則結果不可接受. 如果燒壞, 僅當必要時使用新部件進行此測試三次.
35.3 為測定器具是否符合35.2節要求之短路測試, 要考慮器具的正常使用. 例如, 如果器具配有瞬時接觸電掣, 電掣沒有規定鎖住在ON位置, 以及如果有故障顯示(器具的異常操作, 冒煙,以正常方式操作器具失效,或其它顯示),當証明故障存在時中斷測試,否則繼續測試直至最後的結果產生,通常要求7至8個小時.
35.4 如果器具配有控制速度的裝置, 以控制的最高和最低兩個檔進行此測試, 也能以中檔進行此測試.
36 電掣過載測試.
36.1 當經受由50個工作循環組成的過截測試時, 先接通后斷開馬達的轉子鎖緊電流, 控制馬達以及對于其用途顯示沒有研究的電掣或其它裝置, 其運作應可以接受. 作為過載測試的結果, 應沒有裝置的電氣或機械故障, 或沒有觸點的不適當凹痕或燃燒.
36.2 在測試中為測定電掣或其它控制裝置在36.1提及的過載測試中其運作是否能接受, 讓器具接通有額定頻率和電壓的接地電源電路, 馬達之轉子鎖緊在其位置上, 在測試過程中, 通過一個3A無時間延遲灰士連接裝置的外露固定金屬部件至地面, 連接應是如此以至任何單杆電流中斷裝置在電源電路的非接地導體里. 如果器具趨向于在直流電上使用, 器具的外露固定金屬部件應如此連接以至關于單杆中斷電流裝置有效. 以每分鐘不大于10個循環的速率操作裝置, 如果相關方面都同意, 可使用更快的操作速率例外. 如果在接地連接里的灰士破裂, 則操作不可接受.
36.3 當經受由50個工作循環組成的過載測試時, 如36.4所描述, 控制螺線管, 繼電線圈或類似配件之電掣或其它裝置, 對于其用途顯示沒有研究, 其運作應可以接受. 作為過載測試的結果, 應沒有裝置的電氣或機械故障, 也沒有觸點的不適當燃燒或凹痕.
36.4 在測試中為確定電掣或其它裝置符合36.3之要求, 讓器具接通有額定頻率及最大額定電壓110%之電源電路. 在測試下裝置上的負載與在正常使用中其控制的相同. 在測試過程中, 通過一個3A無時間延遲灰士連接裝置的外露固定金屬部件至地面, 連接應是如此以至任何單杆電流中斷裝置在電源電路的非接地導體里. 以每分鐘不大于10個循環的速率操作裝置, 如果相關方面都同意, 可使用更快的操作速率例外. 在測試中如果接地連接里的灰士破裂, 則性能不可接受.
37 電掣耐久測試.
37.1 控制馬達以及對於其用途顯示沒有研究的電掣應經愛由6000個工作循環組成的耐久測試, 先接通后斷開器具的空載電流.作為耐久測試的結果:
a) 應沒有裝置的任何電氣或機械故障, 或沒有觸點的不適當凹痕或燃燒.
b) 在接地連接里的灰士不應破裂.
37.2 為測定電掣是否符合37.1提及的耐久測試, 器具連接有額定頻率和電壓的接地電源電路. 在測試過程中, 通過一個3A無時間延遲灰士連接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到地面, 連接應是如此以至任何單杆電流中斷裝置在電源電路的非接地導體里. 如果器具趨向于在直流電上使用, 器具的外露固定金屬部件應如此連接以至有關單杆中斷電流裝置有效. 以每分鐘6-10個循環的速率操作裝置, 如果相關方面同意, 使用更快的操作速率例外.
38 器具耦合器固定.
38.1 如果額定30V(42V峰值)以上的手持器具使用可拆電源線, 電源線沒有固定裝置, 所用固定裝置應符合38.2規定的耐久測試. 在結束測試時, 固定裝置經受1Lb(4.4N)拉出力1分鐘, 拉力軸向施加于軟線上, 器具耦合器不會從固定系統上脫下來.
38.2 固定裝置經受器具耦合器插入和移動循環1000個,每個循環由插入及從器具里移出組成. 以不大于每分鐘10循環速率完成器具耦合的插入和移出, 除非制造商同意更快的速率.
39 金屬外殼撞擊測試.
39.1 有金屬外殼的器具慶符合40.5.1.1-4.05.3.5簡述的測試, 球撞擊值是1.5ft-Lbf(2.03J)除外.
40 便攜式器具聚合物原料外殼.
40.1 範圍.
40.1.1 這些要求包括攜式線連接食品準備器具之聚合物外殼或外殼的一部分. 為了該節要求之目的, 可認為櫃下器具是便攜式器具.
40.1.2 這些要求也包括聚合物裝飾和類似部件, 這些部件不作為電氣部件外殼或防傷人危險的一部分.
40.2 概述.
40.2.1 有聚合物原料外殼的便攜式線連接食物準備機器應符合40.13.1熱老化以及圖40.1之適用要求. 使用圖40.1要遵循如下的步驟:
a) 從圖40.1 part I 流程圖選擇適當的路徑, 要考慮路徑符合聚合物原料之使用條件.
b) 保持在part II確定的I、II、III欄定義之內, 繼續至圖40.1 part II選取對于適用可接受的字母(指示材料的可燃性等級; 參考圖40.1之說明).
c) 在圖40.1 part3可見到適用要求, 確定它們與使用條件一致, 材料可燃性等級在part I和2內.
40.2.2 器具的外部裝飾部件, 穿過外殼牆延伸及可能蔓延火焰的聚合物部件, 或不能防火險, 電擊或傷人的類似部件應列為HB, V-0, V-1或V-2類型, 通過UL94裝置和器具部件塑膠原料可燃性測試要求中的適當燃燒測試定義之, 或在器具里使用的聚合物部件應符合40.3.1火焰測試.
例外1): 最大體積不超過2cm³(0.12in³)的小部件, 或最大尺寸不超過3cm(1.2in)的部件, 以及其位置不可能使火焰從器具內蔓延至外的部件不需符合此要求.
例外2): 聚合物部件-----如填料盤組件, 食物推進器, 支架, 食物容器和碗, 以及容器蓋子-----不用工具可以拆卸以及其位置不可能使火焰從器具內蔓延至外表面, 不需符合此要求.
 
40.3 外殼的可燃性.
40.3.1 當根據40.3.2-40.3.5進行測試時, 如40.3.4所陳述, 測試火焰的第二次使用后, 外殼不應經受燃燒多于1分鐘. 在火焰的使用過程中或火焰使用后1分鐘內如果樣辦完全消耗, 則結果是不可接受的.
40.3.2 三個器具樣辦放置于空氣流通的烤箱內, 烤箱溫度保持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測量的最大材料溫度高出不小于10°C(18°F), 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小于70°C(158°F). 樣辦保留在烤箱內168小時. 允許冷卻至室溫后, 根據40.3.3-40.3.5測試樣辦.
例外:   在40.3.3-40.3.5描述的測試可在未經受條件的樣辦上進行, 如果:
a) 作為長期熱老化的結果, 已確定外殼使用的材料沒有顯示減小其抗火焰特性. 以及
b) 用于此測定的熱老化計劃厚度等于或小于聚合物外殼牆的樣辦.
40.3.3 最可能著火器具外殼的三個部分要經受40.3.4描述的火焰測試. 器具的不同樣辦用于每個測試的部分. 在執行測試中, 器具在不通風處以其正常使用的位置經受測試, 接觸或固定到聚合物部分的外殼非聚合物部分不能移動. 在可能的範圍之內, 器具的內部機構在其位置上.
40.3.4 本生燈頭的火焰被判斷有3/4"(19mm)高的黃色火焰, 沒有蘭色的錐形, 在40.3.3指定選擇的每個外殼部分上用火焰尖端進行兩次30秒的運用, 在運用間有1分鐘的間隔.
40.3.5 關于40.3.3, 最可能著火的部分被認為是那些靠近線圈繞組, 拼接, 開口型電掣, 部件端子和其它電弧或火花部件.
40.4 抗熱線著火.
40.4.1 當經受熱線著火測試時, 聚合物材料應抗著火7秒鐘或更長時間, 著火測試描述在UL746A聚合物材料-----短期特性評估標準中.
40.5 撞擊.
40.5.1 概述.
40.5.1.1 有不只一個部分器具的櫃支撐部分應符合適于櫃支撐器具的要求. 有不只一個部分器具的手持部分應符合適于手持器具的要求.
40.5.1.2 有能力用作4.5定義的櫃支撐器具和4.8定義的手持器具兩者之器具應符合適于兩者之要求.
40.5.1.3 與40.5.1.1和40.5.1.2一致的適當撞擊測試也應在能產生傷害活動部件的保護裝置上進行, 如食物加工器的碗和蓋子.
40.5.2 手持器具.
40.5.2.1 手持器具應經受40.5.2.4描述的跌落撞擊, 沒有下列條件之任一個產生:
a) 使帶電部件可接近以觸及(使用可接近性探針測定, 如40.9.1所指定);
b) 負面影響器具機械性能的任何其它條件;
c) 增加器具電擊危險的任何其它條件.
40.5.2.2 關于40.5.2.1(b), 外殼的破裂或凹進不會影響任何安全功能或結構特征, 如恆溫器, 過載保護裝置, 或應力抵銷裝置. 外殼的破裂或凹進不會導致能傷人活動部件的暴露, 如40.9.1所確定.
40.5.2.3 關于40.5.2.1(c), 經受撞擊后, 器具要符合28節絕緣抗電壓測試.
40.5.2.4 三個器具樣辦的每一個, 沒有配件, 要經受撞擊, 從3英尺高的距離跌落3次(連續的),讓最可能產生負面結果的器具位置.打擊平垣的硬木板表面.在每次跌落中,樣辦被撞擊的外殼表面與其它兩次連續的跌落不同.
例外: 如果制造廠商如此選擇,根據圖40.2可使用較少的樣辦,在圖上每個系列由樣辦的三次跌落組成.完成在圖上任一程序則所有性能可以接受.
40.5.2.5 在40.5.2.4提及的硬木板表面由一層舌槽橡樹材料固定在兩層3/4"(19mm)厚的膠合皮上.橡樹材料面積為3/4"x2 1/4"(實際尺寸3/4x2 1/4"----19x57mm).組件放置在水泥板或類似的無彈性表面.
40.5.3 柜支撐器具
40.5.3.1 柜支撐器具應經受球撞擊,束縛器具,如40.5.3.4所描述,沒有下列條件之任一個發生:
a).使帶電部件可接近以觸及(使用可接近性探針測定,如40.9.1所指定).
b). 負面影響器具機械性能的任何其它條件.
c). 增加器具電擊危險的任何其它條件.
40.5.3.2 關於40.5.3.1(b),外殼的破裂或凹進不會影響任何安全功能或結構特徵,如恆溫器,過載保護裝置,或應力抵消裝置.外殼的破裂或凹進不會導致能傷人部件的暴露,如40.9.2所確定.
40.5.3.3 關於40.5.3.1(c),經受撞擊後,器具要符合28節絕緣抗電壓測試.
40.5.3.4 三個器具樣辦的每一個要經受一個撞擊.通過從高處跌落或搖擺直徑為2"(50.8mm)重1.18Lbs(0.535kg)的鋼球而實現此撞擊,所在高度能產生0.75ft-Lbf(1.02J)能量.樣辦被堅固地支撐著,在器具外殼上最不利的點進行撞擊,器具外殼在正常使用中外露被撞擊.在外殼上選擇不同的點進行每個撞擊.關於球跌落撞擊測試參考圖40.3,球垂吊物撞擊測試參考圖40.4.
例外: 如果制造廠商選擇,根據圖40.2可使用少於三個樣辦進行測試,在圖上每個系列由一個撞擊組成.完成圖上任一程序,則所有性能可以接受.
40.5.3.5 關於圖40.3和40.4, "H"代表鋼球必須經過產生預期能量的垂直距離.對於垂吊物撞擊,當線在垂直位置時,鋼球觸及測試樣辦.支撐面如40.5.2.5所描述.垂吊物撞擊之後表面由3/4"(19mm)厚的膠合板在一個硬水泥表面上組成或可使用等效的無彈性後表面.
40.6 應力抵銷變形
40.6.1 在40.6.2和40.6.3描述的器具條件不應導致產生下列情況的外殼變形:
a) 器具不能符合帶電部件外殼及外殼的完整性要求以至內部零件沒有足夠的機械保護.(見40.9.1和40.9.2).
b) 器具電源線不能符合應力抵銷要求.(見40.8.1).
例外:   如果40.6.2或40.6.3的應力抵銷變形測試由於變形不符合40.6.1,變形的位置在27節正常溫度測試或嚴酷使用條件溫度測試中沒有得到最大的溫度,然後下列應使用:
a) 重覆27節正常溫度測試或嚴酷使用條件測試以測定顯示變形處區域最大溫度.
b) 三個完整的器具樣辦應經受40.6.2或40.6.3之應力抵銷變形測試,用於條件測試之烤箱溫度應以在此例外(a)下確定的當地材料溫度,而不是最大外殼溫度, 但不小于70EC(158EF)為基礎. 經受條件的樣辦應符合40.6.1.
40.6.2 以圖40.1為基礎, 三個使用B或C型材料的器具樣辦放置在空氣流通的烤箱里, 溫度保持最小比正常器具操作條件下測量的最大材料溫度高10EC(18EF), 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小于70EC(158EF). 樣機置于烤箱內7小時, 從烤箱內仔細地移出后, 冷卻至室溫, 它們被研究符符合40.6.1.
40.6.3 以圖40.1為基礎, 三個用A型材料的器具樣辦放置在空氣流通的烤箱里, 溫度保持最小比在40.12.2(b)和(c)描述的器具條件過程中測量的最大材料溫度高10EC(18EF); 但在任何情形下不小于70EC(158EF). 樣機置于烤箱內7小時. 從烤箱內仔細地移出后, 冷卻至室溫, 它們被研究符合40.6.1.
例外: 如果在40.12.2(b)或(c)描述的條件下燒壞,則使用沒有燒壞樣機上測量的最大溫度.如果在40.12.2(b)和(c)描述的條件下燒壞,則使用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測量最大溫度.
40.7 輸入(重復的).
40.7.1 經受40.6.3描述的條件后, 當在空載及額定電壓下操作時, 作為外殼的任何翹曲或其它變形的結果, 器具輸入電流不應大于未經受條件樣機上所測空載電流的150%.
40.8 應力抵銷(重復的).
40.8.1 接著40.6.2和40.6.3描述的條件, 樣機冷卻至室溫后, 它們應經受11.1.3.6和11.1.3.7描述的電源線應力抵銷測試.
40.9 可接近性.
40.9.1 手持器具外殼任何處的開口或在正常使用中手握器具的任何部分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在圖40.5說明的探針, 當插入至開口盡可能深處:
a) 進入開口距離不大于1/8"(3.2mm)
b) 沒有觸及能引起電擊危險的任何非絕緣帶電部件或磁線,或沒有觸及能導致傷人的活動部件.
例外: 如果使用圖40.5說明的探針得到不可接受的結果,可以使用圖7.1說明的探針以確定部件不比經受條件前的樣机更可接近.
40.9.2 在不同於40.9.1描述的器具外殼里,直徑為3/4”(19mm)的杆不可進入的開口是可以接受的,如果:

a) 當通過開口插入時,在圖40.6說明的探針不能接觸任何非絕緣帶電部件或能傷人的活動部件,以及
b) 當通過開口插入時,在圖40.7說明的探針不能接觸磁線.
例外: 如果使用圖40.6和40.7說明的探針得到不可接受的結果,可使用圖7.1說明的探針確定部件不比經受條件前更可接近.
40.10 到外殼間的間隙.
40.10.1 聚合物外殼到:
a) 無電弧非絕緣帶電部件(匯流條, 連接帶, 端子或類似的)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1/32英寸(0.8mm). 如果提供的間隙小于1/32英寸, 外殼原料應符合UL746C在電氣設備評估中使用----聚合物原料標準中帶電部件直接支撐要求, 除非提供有可接受的絕緣擋板.
b) 電弧部件(轉換器, 未密封的電掣觸點, 及類似的)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1/2英寸(12.7mm), 在40.10.3節指明的例外.
40.10.2 在40.10.1(b)中提及的間隙從弧源測量. 電弧部件的例子是刷子的分界面, 轉換器以及電掣觸點的分界面.
40.10.3 當根據40.10.4和40.10.5測試時, 如果聚合物原料在60弧過程中抗著火, 則在40.10.1(b)提及的間隙可小于1/2"(12.7mm), 但不小于1/32"(0.8mm).
40.10.4 測試三個聚合物原料樣辦, 每個樣辦長5"(127mm), 寬1/2"(12.7mm), 其厚度不大于最小外殼厚度.
40.10.5 進行高電流電弧著火測試, 如UL746A----短期特性評估----聚合物原料標準中簡述.
40.11 異常操作.
40.11.1 當根據40.11.2進行測試時:
a) 作為灼熱或燃燒原料的結果, 應沒有支撐表面或奶酪布的著火.
b) 外殼應沒有著火.
c) 不能接近帶電部件.
另外, 器具應符合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
40.11.2 在各種異常操作條件下操作器具, 如在不同的速度鎖緊轉子操作. 在測試過程中, 器具放置在蓋有白紙的軟木質表面上, 其上覆蓋一層奶酪布, 持續操作直至確定最后的結果. 多數情形下, 有必要持續操作7小時已確信得到最后的結果. 如果帶電部件沒有暴露, 外殼材料的翹曲, 斷裂, 擴張或破裂是可以接受的.
40.12 嚴酷使用條件.
40.12.1 在40.12.4指定的例外, 已完成40.12.2描述程序而沒有電氣著火的器具, 其空載電流輸入不應大于在未經受條件樣辦上所測空載電流的150%.
40.12.2 根據以下指定的條件, 除非發生燃燒, 在(b)和(c)中描述的條件過程中記錄外殼原料的最大溫度.
a) 以額定電壓空載操作器具樣辦7小時. 有瞬間接觸線電掣(要求恆定壓力以保持其在ON位置)的器具無需經受此條件, 電掣在ON位置沒有鎖緊裝置.
b) 在與27節正常溫度測試相同的使用條件下以額定電壓的106%操作器具樣辦.
c) 在與27節正常溫度測試相同的使用條件下以額定電壓的94%操作器具樣辦.
例外:    如果得到可接受的結果, 對于每個條件制造廠商可選擇使用相同的樣辦.
40.12.3 在40.12.2提及的過載條件過程中, 提供給器具的任何自動復位或用戶可重設過載保護裝置短路.
例外:    假定根據15.2.5所述之鎖緊轉子溫度和耐久測試要求, 裝置打開電路, 在測試過程中任何自動復位或用戶重設過流或超溫保護器保持在電路上.
40.12.4 在40.12.2提及的條件過程中沒有燃燒, 以及空載電流輸入大于40.12.1指明數值的器具, 以額定電壓空載操作直至燃燒產生.
40.12.5 在40.12.2描述的條件過程中, 器具的燃燒不會導致灼熱或燃燒原料的飛濺, 或外殼的著火, 以及冷卻至室溫后要符合40.6.1(a)的要求. 三個器具樣辦應經受規定的條件以確定符合之.
40.13 熱老化.
40.13.1 用于便攜式線連接食品準備器具的材料, 在正常使用中暴露的最大溫度其抗熱降解. 可通過下列程序之一研究材料的熱老化特征:
a) 材料應有一個溫度指數, 以UL746B長期特征評估----聚合物原料標準中描述的歷史數據或長期熱老化計劃為基礎, 這些數據或計劃顯示在相關溫度使用之可接受性.
b) 如果在器具正常使用中暴露時的最大溫度對于任何非故意的便攜式器具不超過65EC(143EF), 而對于任何故意的便攜式間斷使用器具不超過80EC(176EF),則要從熱老化的觀點适當考慮驟合物材料.
40.14 負載測試
40.14.1 在柜下式和墻上固定式器具上以及提供有懸掛裝置的器具上(如7.19所描述)進行負載測試. 測試負載由三倍合成的器具及最大正常負載組成.通過器具引力的中心垂直使用逐漸增加的力.以5~10秒間隔增加力, 然后保持1分鐘. 對于此測試, 要使用制造廠商推薦的能導致最惡劣情形運用的表面/五金組件安裝器具. 作為測試的結果固定裝置不應破裂, 松動, 或從牆或櫃上拉出, 以及器具不應從固定表面上分離. 對器具應沒有導致火險、電擊或能導致傷人活動部件暴露的損害. 如果固定組件(固定裝置或器具保留裝置)或外殼或兩者由熱塑材料制成, 在經受應力消除測試樣辦上重復此測試(見40.6.1-40.6.3). 對于安裝僅為儲存的產品, 沒有增加最大正常負載重量. 對于攪拌器, 最大正常負載應由攪拌器容器的重量及完全填充27節正常溫度測試使用的葫蘿卜水混合物組成.
例外:    施加在牆上安裝式開瓶器固定裝置上的力應是25Lbf(111.4N).
41 固定器具之聚合物原料外殼.
41.1 有聚合物原料外殼的固定器具應符合UL746C在電氣設備評估中使用----聚合物原料標準包含的適用要求.
例外:    櫃下器具要符合40節便攜式器具聚合物原料外殼之要求.
42 熱塑線圈結構和熱塑絕緣材料.
42.1 概述.
42.1.1 在馬達絕緣系統里用作功能絕緣的熱塑材料應使繞組和系統的其它帶電部件與其它極性相反的帶電部件或固定金屬部件電氣隔離.
42.1.2 在馬達絕緣系統里用作功能絕緣的熱塑材料應有短期電的, 機械的和熱的特性以至材料的能力可作為電氣絕緣, 在線圈和系統的固定金屬部件之間保持物理間隙而不受損害, 如此節包含的要求所確定.
42.1.3 如果在馬達絕緣系統里作為功能絕緣的熱塑材料在正常使用, 異常使用或兩個條件的組合過程中熔化或變形, 此熔化或變形不應導致電擊或火險.
42.2 正常條件.
42.2.1 經受在42.2.2描述的條件后, 在馬達里使用的熱塑線圈結構或熱塑絕緣材料不應明顯變軟或變形.
例外:    對于在線圈結構或絕緣部件里使用的最小厚度, 有105EC(221EF)或更大電的相對熱指數的熱塑線圈結構或熱塑絕緣結構不需經受此條件.
42.2.2 三個代表性馬達應經受此測試. 馬達被放置在空氣流通的烤箱里7小時, 烤箱內的溫度保持在100EC(212EF).
42.2.3 經受在42.2.2描述的條件后, 每個馬達應經受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規定的電勢而沒有破裂, 電勢使用在線圈繞組和金屬壘層或其它固定金屬部件之間.
42.3 異常條件.
42.3.1 經受在42.3.2描述的異常條件后, 在馬達里使用的熱塑線圈結構或熱塑絕緣材料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材料的完整性應是這樣以至在測試過程中在42.3.2里規定的3A灰士保持完整;
b) 任何熔化的金屬或火焰應被限制在電氣設備的外殼內, 電氣零件在電氣設備內使用.
42.3.2 一個代表性器具經受下列條件. 馬達的轉子或電樞被限制活動后, 使用額定電壓讓繞組通電. 通過一個3A無時間延遲灰士連接馬達的固定金屬到線的一邊. 經受條件持續7小時或直至:
a) 作為繞組破裂, 絕緣體熔化或類似情形的結果, 馬達燒壞.
b) 一個可靠的非用戶服務的保護裝置燒壞, 如灰士, 或者
c) 用以保護最可能被連接設備電路以及未額定小于20A電路的最大分支電路保護裝置燒壞.
42.3.3 經受42.3.2描述的條件后當仍發熱良好時, 器具應經受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規定的電勢而沒有破裂. 絕緣電勢使用在帶電部件和器具的可接觸固定金屬部件之間, 在使用測試電勢時, 從電路上移除3A灰士.
42.4 運轉燒壞條件.
42.4.1 在鎖緊轉子電流大于兩倍正常運作電流的馬達里使用的熱塑線圈結構或熱塑絕緣材料, 在經受42.4.2描述的運轉燒壞條件后應符合所有下列情形:
a) 在測試過程中, 在42.4.2描述的3A灰士保持完好.
b) 熱塑絕緣材料應顯示沒有明顯的變軟或熱熔以影響間隙.
c) 任何熔化金屬或火焰應被限定在電氣設備之外殼內, 馬達在設備內使用.
例外:   在42.3節描述的異常條件(阻塞轉子)過程中, 如果馬達沒有燒壞, 如42.3.2(a)所描述, 則不要求進行此測試.
42.4.2 三個代表性器具經受此測試. 每個器具空載運轉1小時, 隨后立即以正常負載操作1小時. 接著, 對于4個連續時段的每一個以額定電流10%的步驟增加負載直至馬達燒壞, 4個連續的時段為1小時, 2 1/2小時, 8 1/2小時及額外的5分鐘. 在測試過程中, 被材料絕緣的馬達無電流金屬部件通過一個3A快速行動類士接地.
例外1):  小于空載條件1小時里燃燒的馬達符合要求的極限.
例外2):  當器具的結構使馬達不能負載以燒壞, 可以在馬達本身上進行測試.
42.4.3 當經受42.4.2描述的條件后仍處于發熱良好狀態時, 器具應經受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規定的電勢而沒有破裂. 絕緣電勢使用在帶電部件和器具的可接觸固定金屬部件之間. 在測試電勢的使用過程中, 從電路上移除3A灰士.
42.4.4 假定器具仍符合42.4.1和42.4.3中的要求, 超溫或過流保護裝置的功能認為可以接受.
42A    帶電部件溢流測試.
42A.1  為確定配有用戶加液體容器的櫃頂式器具是否符合20.1(a)有關溢流, 把器具放置在正常使用位置, 蓋上蓋子, 但是填充孔打開, 器具的液體容器被填滿鹽水溶液(每升蒸餾水含1/2克氯化鈉), 1分鐘后, 等于容器容量15%的液體量被灌入. 當器具設計為液體容器位于馬達上方, 讓電掣關閉或運作進行溢流測試, 究竟哪一個更為嚴厲條件. 當液體容器不位于馬達上方時, 以下列方式操作器具三次: 液體溶器灌注入測試溶液, 以最大速度操作器具直到沒有飛濺. 在每個操作之間, 關掉器具, 再次給液體容器填充測試溶液. 在經受此條件過程中, 器具應符合23節泄漏電流測試. 經受此條件后, 器具符合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 也見22.3.
42A.2   為確定櫃頂式器具是否符合20.1(b)有關液體引入外殼內, 把器具置于平底煎鍋里, 煎鍋的長度和寬度最小是被測器具底部的兩倍. 煎鍋內填充1/6"(1.6mm)深的鹽水溶液(每升蒸餾水含1/2克氯化鈉), 以最大速度操作器具1分鐘. 在經受此條件過程中, 器具應符合23節泄漏電流測試. 經受此條件后, 器具應符合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 也見22.3.
例外:   使用底孔和腳的櫃頂式器具把多于兩個的孔分隔開.
42B    經受折曲部件品質降級惡化測試.
42B.1   當經受42B.2描述的測試時, 遭受折曲由橡膠, 塑膠或類似原料制成的部件, 其品質降級惡化不應導致電擊危險.
例外:    關于這些要求, 在包含有壓力操作電掣隔板的正常操作過程中, 遭受較小振幅的不頻繁移動不確定為形成折曲.
42B.2   為確定器具是否符合42B.1, 經受折曲的部件完全移動以模擬其品質降級, 通過一個完整的正常工作循環操作器具, 然后經受42A.1描述的溢流測試. 接著器具測試如下:
a) 線連接器具應符合23節泄漏電流測試, 以及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
b) 永久連接器具應符合42D節絕緣阻抗測試, 以及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
42C     未經受折曲部件可靠性測試.
42C.1   經受42C.2描述的條件后, 在清洗過程中遭受肥皂水用于墊圈, 擋板, 密封物或類似部件, 或橡膠部件的聚合物或彈性原料, 其抗拉強度不應小于經受條件前確定值的75%, 而延伸率不應小于經受條件前確定值的60%. 結束測試時, 原料應沒有可見的品質降級惡化, 變形, 熱熔或破裂, 原料不應變硬, 如一般的手孿曲測定之.
例外1)  已研究符合42C.4的材料可有不同于那些規定的物理特性.
例外2)  已發現符合UL157墊圈和密封物標準中的要求, 以及老化后符合最小可接受延伸率和強度的非合成原料確定符合這些要求.
例外3)  已研究符合42C.5的原料或結構可以有不同於那些規定的物理特徵.
42C.2    總數為20片的每片代表性原料被要求用於此測試.按來樣測定的條件測試5片原料的抗拉強度.剩下10片放入空氣流通的烤箱里168小時,烤箱溫度為69-70℃(156-158℉).經受條件的5片測試其延伸率,另外5片測試其抗拉強度.測試方法和儀器描述在ASTM  D412拉力中橡膠特性測試方法標準.
42C.3   不同於42C.1提及原料的墊圈,如連接軟木塞或飽和纖維,不知其可靠性,應研究其老化溫度之等效阻抗. 吸水性原料,如軟木塞或纖維,不應把它們用於能觸及帶電部件的地方.
42C.4   為測定符合42C.1之例外(1),墊圈/擋板或柜頂或器具的密封物要經受42C.2規定的烤箱絛件.經受條件后,不進行拉力及延伸率測試,把墊圈或密封物安裝在相關的柜頂式器具里,繼而進行42A.1和42A.2描述的帶電部件溢流測試.作為一個替換的測試方法,整個代表性器具要經受加速老化條件.當一個完整的器具經受加速老化測試時,應監視擋板或密封溫度,保持烤箱溫度在42C.2指定的數值.
42C.5   為測定符合42C.1之例外(3),測試一個代表性器具.器具的液體容器低部密封物和馬達軸密封物, 一次移動一個. 當以器具的正常使用為基礎, 讓液體容器填滿鹽水溶液(每升蒸餾水含1/2克氯化鈉). 讓器具之電掣關閉或讓其運作進行此測試, 究竟哪一個強加更為嚴歷的條件. 在經受此條件過程中, 器具應符合23節泄漏電流測試, 經受條件后, 器具應符合28節絕緣耐電壓測試.
42D.    絕緣阻抗測試.
42D.1   42B節折曲部件品質降級惡化測試后, 永久連接器具在帶電部件和非帶電部件之間應有最小50000歐姆的絕緣阻抗.
42D.2   在帶電部件和外殼以及其它外露的固定金屬部件之間使用250V直流電勢測量絕緣阻抗, 利用兩個電壓表----一個電壓表連接在電源線兩端, 另一個串聯到被測器具的一根導線上. 指定線電壓的讀數為V1, 另一個電壓表的讀數為V2, V2的電阻為R, 通過下列公式計算絕緣阻抗:
             絕緣阻抗=  

制造和生產測試
43 被制造商測試.
43.1 絕緣抗電壓測試.
43.1.1 每個器具應經受例行的生產線測試而沒有破裂, 使用頻率範圍40-70Hz的交流電或直流電在下列部件之間:
a) 主要線路, 包括連接的部件, 以及能通電的可接近金屬部件.
b) 主要線路和可接近低壓(42.4V峰值或更小)金屬部件, 包括端子.
43.1.1.1 生產線測試應根據表格43.1條件A或條件B進行(表格見英文版).
43.1.2 2001年11月29日刪除.
43.1.3 2001年11月29日刪除.
43.1.4 對于電刀或棍形攪拌器, 應使用測試電勢2500V1分鐘, 或3000V1秒鐘.
43.1.5 器具可在發熱條件或非發熱條件下進行測試.
43.1.6 用組裝好的器具進行測試. 勿以未裝電線的, 修理的或拆卸的器具來測試.
例外1): 干擾測試性能的部件, 如扣蓋或摩擦配合捏手不需在其位置上.
例外2): 如果一個測試代表對完整器具的測試, 可在最終組裝前進行測試.
43.1.7 如果器具使用能被測試電勢損害的固態部件, 在部件被電連接前可在每個器具上進行測試. 在此情形下, 對每天的抽樣進行額外的測試, 重新安排電路以減少損害固態部件的可能性, 但保留電路的絕緣應力.
43.1.8 當調節進行生產線測試且當測試人員在下列條件的每一個使用時, 測試設備產生不小于工廠測試值規定的輸出電壓, 也不大于規定測試電勢的120%:
a) 如果測試時間是1秒, 輸出電壓保持在規定的範圍內:
1) 當僅有一個電壓表, 電壓表有最小2兆歐輸入電阻, 且被測試的產品樣辦連接輸出端子.
2) 當相對高的電阻并聯電壓表和被測試的產品, 且電阻值逐漸減小到不可接受性能指示的點.
b) 如果測試時間是1分鐘, 輸出電壓保持在規定的範圍內, 通過手動或自動的方式, 經過1分鐘測試時間或直至不可接受性能指示出現.
43.1.9 使用電壓的規定控制, 手動的或自動的, 應保持在不同線電壓的條件下. 如果較高的絕緣應力不可能負面影響產品的絕緣系統, 可使用較高的測試電勢.
43.1.10 除了在43.1.8陳述的特征外, 測試設備有下列特征:
a) 顯示測試電壓的裝置在測試時适用於電器,這可通過在測試導線處的電感或類似的方式予以完成.
b) 輸出電壓:
1) 有正弦曲線波伏.
2) 頻率在40-70Hz內.
3) 波伏的峰值不小于1.3倍和不大于1.5倍均方根值.
c) 有效陳述不可接受性能的方式. 陳述如下:
1) 聽覺方面在嘈雜的環境中能否容易聽得到.
2) 視覺方面能否引起操作員的注意.
3) 自動抵制不可接受產品的裝置.
如果不可接受性能的征候是聽覺方面或視覺方面的, 使征候積極和明顯地保持直至手動重新設置.
d) 當測試設備調節為產生測試電壓, 以及120000歐姆的電阻連接輸出的兩端, 測試設備在0.5秒內顯示不可接受的性能. 假如制造廠商選擇使用高敏感性的測試器, 可使用大于120000歐姆的電阻以產生不可接受性能的症候.
例外:   當測試趨向于永久連接的器具, 測試設備的敏感性可減小, 可使用較低值的電阻.
43.1.11 沒有應用短暫電壓于測試電器而使產品的即刻電壓超過制造廠商選擇使用測試電壓峰值的120%. 此要求適用于整個測試時間, 包括電壓初次應用在產品上的時間和電壓從產品上移除的時間.
43.1.12 在測試過程中, 足夠數量的主要電掣部件應在ON檔位以至所有主要電路元件被激活, 電路主要電路的兩端與測試設備的一個端子連接在一起, 測試設備的第二個端子與可接觸的固定金屬部件連接.
例外:   使用馬達, 繼電器, 線圈或變壓器的電器, 在測試過程中, 為了防止出現不可接受的性能, 電路不經受過度的補充組合, 僅主要電路的一端與絕緣測試設備連接.
43.2 接地連接連續性測試.
43.2.1 每個有接地措施的線連接器具要進行例行的生產線測試以測定接地連續性在插頭接地片和可能激活的可接觸固定金屬部件之間存在.
43.2.2 如果選擇的可接觸金屬按照設計與所有其它可接觸金屬傳導連接, 則只進行一個測試.
43.3 極性連續性測試.
43.3.1 作為例行的生產線檢驗, 每個配有2線極化或3線接地插頭的線連接器具應在插頭(見圖11.1插頭片連接)的非接地電路導體和所有連接非接地導的部件之間檢查或測試其電的連續性. 如果連續性不能通過視覺檢驗和部件檢查而測定, 則要進行電的連續性測試.
43.4 電指示裝置.
43.4.1   可使用任何指示裝置(如歐姆表, 電池和蜂鳴器的組合體, 或類似的)以測定符合在43.2.1和 
        43.3.1之連續性要求.
標志
44 使用手冊
44.1 器具應配備有使用手冊或類似的.手冊應特別警告用戶防止潛在的火險,電擊和傷人事故,并
        陳述防止發生這些情形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安全指導應是手冊的永久部分,但要與其它指導在
        不同的版式,并且顯示在手冊的操作指導前面.
44.1.2 正文及安全手冊說明里的字體高度如下:
a) 大寫字母不應小於5/64"(2mm).
b) 小寫字母不應小於1/16"(1.6mm).
c) 短語“ IMPORTANT  SAFEGUARDS” 和“SAVE  THESE  INSTRUCTION”,其字母高度不小於3/16"(4.8mm).
44.1.3 使用手冊應包括44.1.5中的重要保護措施及44.2-44.3中的适當正文.
44.1.4 當使用任何功能附件時, 如果輸入小于表26.1最小的數值, 包括允許的偏差, 對于多用途器具使用手冊應包括一個指示最大額定值的信息, 額定值以引起最大負載(功率或電流)的附件及其它引起很小功率或電流的推薦附件為基礎.
44.1.5 除非另有規定, 指導的正文應逐字地或等同如44.2-44.3所述之確定術語, 對產品的使用存在衝突的地方除外. 項目可以編號, 短語 “閱讀全部指導”和 “保存這些指導”應分別在項目單的最前和最后. 可以插入制造廠商認為適當的其它重要及額外的保護措施項目.
44.1.6 有關16.3之要求, 可以使用國際規定的符號----當其在提供給器具的指導里有解釋之意義時.
44.2 全部器具.
44.2.1 下列應包括在使用手冊里:
重要的保護措施
當使用電氣器具時, 總要遵循基本的安全預防措施, 包括如下:
a) 閱讀所有的指導.
b) 便攜式----為防電擊危險, 勿把(陳述有問題之部件)置于水或其它液體中.
c) 當任何電器被兒童或靠近兒童使用時, 有必要密切監督.
d) 便攜式----當不使用器具, 安裝或拆卸部件前, 以及清潔前從插孔里拔出插頭.
永久安裝式----當不使用, 安裝或拆卸部件前, 以及清潔前, 確信器具在 “OFF”檔位.
e) 避免觸及活動部件.
f) 便攜式----電線, 插頭損壞, 電器出現故障后, 或以任何方式跌落或損壞, 勿再操作電器, 把它送到最近的授權維修部門檢查, 修理或調整.
g) 使用非制造商推薦或銷售的附件可導致火險, 電擊或傷人事故.
h) 勿在戶外使用(如果產品設計為戶外使用, 可忽略此項目).
i) 方便式----勿讓軟線挂在桌或櫃的邊緣上.
j) 手持式, 不同于無線型----勿讓軟線觸及熱表面, 包括火爐.
k) 保存這些指導.
44.3 特定器具.
44.3.1 食物混合器.
a) 加至44.2.1(e):
“在操作過程中勿讓手, 頭發, 衣服以及刮鏟和其它器皿觸及攪拌器以減少傷人危害, 和/或損害混合器.”
b) “在清洗前從混合器上移除攪拌器.”
44.3.2 攪拌混合器.
a) 當混合時讓手和器皿在容器外以減少嚴重的傷人危害或損害攪拌器(可用另外的商貿名稱). 當攪拌器未運轉時, 可使用刮刀, 但僅必須使用時(不適用于與器具結合為一體的刮刀).
b) “葉片是鋒利的, 拿時小心.”
c) 有可移動切割組件的混合器, 移動容器可使組件被驅動, 則該混合器應包括下列附加的保護裝置說明:
“為減少傷人危險, 勿把切割組件葉片放置在未縛好容器的底座上”
d) “總要蓋上蓋子操作混合器”
e) 用如下內容替換44.2.1(g):
“使用非制造商推薦的附件, 包括外殼密封容器, 可導致傷人危險.”
f) “當混合熱液體時, 移除兩片蓋子中心片.(如配有兩片蓋).
g) 對于頂部封密的容器用下列替換(f):
“勿混合熱液體”
44.3.3 液體混合器.
a) “讓手和器皿在容器外以減少傷人危險或損害混合器.”
b) “當器具在操作時, 勿加任何物件于容器上.”
c) “在操作器具前, 容器必須在其正確的位置上.”
44.3.4 線連接刀具.
a) 加至44.2.1(b):
“勿在水里或流動的水下操作刀具”
b) 加至44.2.1(d):
“當改變葉片時斷開” (這也提供在產品上)
c) “葉片是鋒利的. 拿時小心. 拿葉片時, 手勿觸及切割邊緣. 儲存葉片時, 也勿觸及切割邊緣.”
d) 對于電動刀的葉片處理, 顯示推薦程序的說明應包括在使用手冊里. 說明應描述在葉片的移動或插入過程中手指和手的位置----即手掌放在葉片鈍的一邊, 手指勿觸及鋒利邊.”
44.3.5 電池帶動的刀具.
a) 用下列替換44.2.1(d):
“葉片是鋒利的. 拿時小心. 拿葉片時, 手勿觸及切割邊緣. 儲存葉片時, 也勿觸及切割邊緣.”
b) 對于電動刀的葉片處理, 顯示推薦程序的說明應包括在使用手冊里, 說明應描述在葉片的移動或插入過程中手指和手的位置, 即手掌放在葉片鈍的一邊, 手指勿觸及鋒利邊.
c) “處理葉片前設法切斷電源”
例外:    如果在OFF擋位切斷自動重新處理, 在©中的標志可以忽略.
44.3.6 罐頭開瓶器.
a) “勿開啟壓力(氣霧劑型) 罐頭”
b) “勿開啟可燃液體之罐頭, 如較輕的流體.”
44.3.7 刀具磨床.
a) 所有非44.2.1簡述的那些器具, 可不要求附加的重要安全保護說明.
44.3.8 組合切肉機.
a) “刀片是鋒利的, 拿時小心.”
44.3.9 蔬菜撕碎機(錐形).
a) 加至44.2.1(c):
“勿用手填充食物, 總要用食物推進器.”
b) “刀片是鋒利的, 拿時小心.”
44.3.10 蔬菜磨碎/切片機(盤形).
a) 加至44.2.1(c):
“移動部件. 讓手指在卸料口外.”
b) “勿用手填充食物, 總要用食物推進器.”
c) “刀片鋒利, 拿時小心.”
44.3.11 碎肉機.
a) 加至44.2.1(e).
“勿用手填充食物, 總要用食物推進器.”
b) “當器具在運轉時, 勿用手指從卸料盤上刮食物. 這可導致切割傷害.”
44.3.12 嬰兒食物切削器.
a) “雙葉片刀是鋒利的, 拿時小心. 當移動或替換刀片時使用特別的工具.”
b) “在替換刀片前碗容器必須在其位置上.”
c) “器具用于加工小數量之食物以便立即食用, 特別推薦為準備嬰兒食物. 器具不用于一次準備較多數量之食物.”
44.3.13 嬰兒食物磨碎機.
a) “刀片鋒利, 拿時小心.”
b) “當計劃食譜時, 由于嬰兒食物磨碎機設計為僅準備小量食物, 在任何時候勿準備多于8盎司(227克)的食物.”
44.3.14 冰淇淋冷凍機.
a) 所有非44.2.1簡述的那些器具, 可不要求附加的重要安全保護說明.
44.3.15 冰塊軋碎機.
a) 加至44.2.1(e).
“勿把手指或其它器皿放入填料或卸料區域.”
b) “使用前檢查冰塊漏斗是否存在異物.”
44.3.16 榨果汁機(壓榨型).
a) 所有非44.2.1簡述的那些器具, 可不要求附加的重要安全保護說明.
44.3.17 榨果汁機或果汁提取機(離心型).
a) “在馬達開動前確定果汁機蓋子被夾緊. 當果汁機在操作時, 勿松開夾子.”
b) “每次使用你的榨果汁機后, 確信把電掣調到OFF檔位. 在拆卸前確定馬達完全停止.”
c) “當操作時勿把手指或其它物體放入果汁機開口. 如果在開口阻塞, 用食物推進器或另一水果或蔬菜片往下推. 當此方法不可能讓馬達停止, 拆卸果汁機以移除剩入的食物.”
44.3.18 切片機.
a) 加至44.2.1(e):
“勿用手填充食物, 使用組裝完好且配有食物平臺和夾緊裝置的切片機.
b) “刀片是鋒利的. 當清潔時小心處理.”
44.3.19 食物加工器.
a) “當加工食物時, 勿讓手和器皿觸及活動葉片或盤子以減少傷人危險或損壞食物加工器. 可使用刮刀, 但僅當食物加工器不運轉時使用.”
b) “刀片鋒利, 拿時小心.”
c) “為減少傷人危險, 勿放置切割片或盤在底座上, 先不要把碗容器放在其位置上.”
d) “在操作器具前, 確定蓋子鎖緊在其位置上.”
e) “勿用手填充食物, 總要用食物推進器.”
f) “勿使蓋子聯鎖機構失效.”
44.3.20 食物切削器.
a) “當切割食物時勿使手和器皿觸及切割片以減少嚴重的傷人危險或損害食物切削器. 可使用刮刀, 但僅當食物加工器不運轉時使用.”
b) “刀片鋒利, 拿時小心.”
c) “為減少傷人危險, 勿放置切割片在底座上, 先不要把碗容器放在其位置上.”
d) “勿使蓋子聯鎖機構失效.”
44.3.21 咖啡磨碎機.
a) “在使用前檢查漏斗是否存在異物.”
44.3.22 戶外使用器具
a) “勿在雨中或濕條件下使用(器具名稱).”
b) “如果使用延長線,應遵循____頁包含的有關适當軟線的說明.”
c) “連接(器具名稱)至接地型插座或使用可接受的接頭.見______頁接地說明獲得更多的指導.”
44.3.23 使用推車或支架的器具.
a) 加至44.2.1(f):
“勿把此(器具名稱)放置在不穩定的推車,支架或桌上.此(器具名稱)跌落會傷害儿童或成人,以及嚴重損害器具.僅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推車或支架,或與(器具名稱)一起出售.”
44.3.24 器具推車或支架.
a)  如果是用戶進行組裝,應附有推車或支架組裝說明.
44.3.25 多速度器具
a)  如果多速度器具的運轉,預期使用各种配件,超過制造商推荐的速度會導致傷人危害,則提供給器具的說明手冊應指示推荐的運轉速度.
44.3.26 電池帶動的器具(配有分離的充電器):
a) “勿使用延長線.把充電器直接插入電插孔.”
b) “充電器僅用於提供的器具.勿企圖把充電器用於任何其它產品上.同樣地,勿企圖使用任何其它充電器給該器具充電.”
44.3.27 電池帶動的器具:
a)  “勿焚燒此器具甚至其已嚴重損害.在火中電池能爆炸.”
44.3.28 柜下及墻挂式產品,以及配有懸挂裝置的器具.
a) “為減少火險或電擊, 在安裝的器具下面勿操作任何發熱器具.”
b) “在發熱器具或烹煮器具任一部分或洗滌槽或水盒之上或靠近它的地方勿安裝儲存架/器具.”
44.3.29 面制品混和----擠壓器.
a)  “勿企圖使蓋子聯鎖機構失效.”
44.3.30 面制品擠壓附件.
a) 加到44.2.1(e):
“勿用手填充生面團, 總要使用食物推進器.”
44.3.31 棍形混和器.
a) 用下列替換44.2.1(c):
“該器具不應被兒童使用, 當靠近兒童使用時應予注意.
b) “當混和液體, 尤其是熱液體時, 使用高容器或一次制造小量以減少溢流.”
c) “當攪拌時雙手及廚具保持在容器外以防嚴重傷人危害或損害器具之可能性. 可使用刮刀但必須是僅當器具不運轉時才可使用.”
d) “刀片是鋒利的, 小心搬運.”
44.3.32 當通電時使用外露活動部件和有停止位置電子控制的器具, 要求提供一個紅閃燈以符合21.3.4.
a) 用下列替換44.2.1(e):
“閃燈指示準備運轉. 避免與刀片或活動部件觸及.”
44.4 用戶保養.
44.4.1 對于制造商推薦的清潔, 用戶保養(如潤滑或非潤滑)操作, 使用手冊應包括其說明及警告陳述, 并警告用戶應通過授權的維修代理進行任何其它維修. 與產品一起包裝的手冊或其它印刷品也應指示產品是家用型.
44.4.2 對于電池帶動的器具, 使用手冊應指示器具應僅使用與器具一起包裝的電池充電器/底座型和/或制造商推薦及用于產品評估的那些電池充電器/底座型.
例外:   電池帶動的器具可標記使用規定的電池充電器/底座型, 其反過來說, 可標記使用電池帶動的器具.
44.4.3 對于電池帶動的器具(有分離的充電器)使用手冊應指示電池充電器/底座用于電池帶動的器具, 反過來說, 電池帶動的器具用于電池充電器/底座.
44.5 安裝說明.
44.5.1 櫃下及牆挂式產品----在27.2.21.1提及的標志應包括 “勿安裝其至(垂直的, 水平的或類似的)表面近于____英吋(或____毫米)”或等效的文字. 圖解指示間隙也是可以接受的.
44.5.2 櫃下式及牆挂式產品及配有縣挂裝置的器具----對于安裝, 包括推薦的五金件和安裝表面, 其說明應有44.3.28(b), 也應包括在安裝說明的開端.
44.6 器具----戶外使用.
44.6.1 下列應包括在說明手冊里:
接地說明
當使用時此器具必須接地以保護操作員防遭電擊. 器具配備一根3導體軟線及一個3叉接地型插頭以配合接地型插座. 器具有一個看起來象圖44.1之圖A插頭. 圖B之接合器應被用于連接圖A插頭至2叉插座. 從接合器延伸出的接地突出部必須連接至永久地面, 如圖C所示使用螺絲之接地出孔盒.
延長線
僅使用3線延長線, 其有3叉接地型插頭及3極軟線連接器以接收來自器具的插頭. 僅使用趨向于戶外使用的延長線. 通過標志 “適用于戶外器具:當不使用時, 存放于室內.” 而識別這些延長線.
僅使用電額定值不小于器具額定值之延長線. 勿使用損壞的延長線. 勿使用損壞的延長線. 在使用前檢查延長線, 如果損壞則替換之. 勿濫用延長線及在任何軟線上猛拉以弄斷, 勿使軟線觸及熱及鋒利邊.
44.7 極化.
44.7.1 每個裝配有2線極化插頭的器具應有下列說明或等效內容: “該器具有一個極化插頭(一葉片比另一葉片寬). 為減少電擊危險, 此插頭僅以一種方式適合在插孔里. 如果插頭沒有充分適合在插孔里, 反轉插頭. 如果仍不能適合, 聯系合格的電工. 勿以任何方式修正插頭.”
45 概述.
45.1 器具應在易看見的地方清楚地標志:
a) 制造商的名稱, 商貿名稱或商標;
b) 日期或其它制造日期不超過三個連續的月;
c) 區別性的目錄號或等效的;
d) 電氣額定值.
日期碼重復時間周期不應小于10年.
例外1)  當通過私人貼標簽者擁有的牌子或商標識別器具時, 可在可查代碼里識別制造商.
例外2)  制造日期可簡寫或在創建的可接受代碼里, 或在制造商的代碼里. 當生產器具時, 代碼不要求參考制造商的記錄而確定.
45.2 器具應在易看見的地方標記以指明器具為家庭使用型, 如 “Household Use Only”, “Household Type”及類似的. 字母不應小于3/32"(2.4mm)高.
45.3 電氣額定值應包括電壓, 頻率, 及輸入安培或瓦特. 安培額定值應被包括在內除非滿載功率因素是80%或更多, 對于線連接器具除非額定值是50W或更小. 當使用功能附件時如果多用途器具的輸入小于表格26.1里的最小值, 包括允許偏差, 輸入額定值應包括 “最大”或 “Max”字.
45.4 要求的標志應是永久的(見46.1.5)且應符合UL969標志及標簽系統標準. 標志應位于不能移動的零部件上, 沒有損害器具的運作, 除非另有指定特別的要求.
45.5 電池型器具之機動/手持部件應標志制造商名稱或其它識別, 以及其被用于器具之目錄號或等效指示, 除非該部件與器具結合為一整體或其永久電連接器具.
45.6 如果制造廠商不只在一個工廠生產或組裝器具, 每個成品應有一個識別性標志----可以是代號----通過此種方式它可以識別為特定工廠的產品.
45.7 如果器具的設計考慮被用戶清潔或維修(如替換指示燈或灰士), 以及此清潔或維修會使正常封閉或保護的帶電部件外露而被不經意觸及, 器具應清楚地標志指明從電源電路斷開器具而進行清潔或維修.
例外:    燈座標志可置于燈分隔間里.
45.8 當連接如25.1.1所描述普通灰士(非時間延遲)保護的電路, 如果器具沒有起動及得到正常的運轉速度, 器具應清楚地標記 “如果連接被灰士保護的電路, 使用時間延遲灰士于該器具”或與之等效的內容.
45.9 在正常溫度測試中, 在永久連接器具的端子盒或布線分隔間內的任何點, 如果其內被連接的電源導體(包括導體本身)得到的溫升大于35EC(65EF), 器具應標記 “對于電源連接, 使用適合至少_____EC(____EF)的軟線,”或類似的陳述, 并且溫度值應與表45.1一致. 此陳述應在或靠近在電源連接的地方, 在器具安裝過程中及安裝后應可清楚地看得到.(表格見英文版)
45.10 器具不應標記有雙層絕緣符號(方框內方框), “雙層絕緣”文字, 或等效內容除非它符合雙層絕緣器具之要求.
46 警告.
46.1 概述.
46.1.1 器具上應有標志告訴用戶不明顯的傷人危險.
46.1.2 在46.2陳述的特定標志除外, 其它要求的標志應以器具的結構, 操作, 或結構和操作而定.
46.1.3 告訴用戶潛在傷人危險的警告標志(見46.2.1-46.2.19及46.2.22特定器具下)應附加信號字CAUTION為詞頭. 信號字應比器具上任何其它要求的標志更為突出.
例外:     對于在46.2.17和46.2.24陳述的標志WARNING用作信號字.
46.1.4 防潛在傷人危險保護的標志應是:
a) 永久及清晰可讀的.
b) 位于一個部件上.
1) 部件不能移動, 沒有損害器具的運作.
2) 部件不易脫離器具.
c) 字母不小于:
1) 3/32"(2.4mm)高, 或者.
2) 如果字母有背景之對照色, 1/16"(1.6mm).
46.1.5 永久標志的例子是那些蝕刻的, 模具成型的, 衝模壓印的, 漆鏤刻的, 永久固定壓印的或蝕刻金屬或不可磨掉的壓印字母, 這些字母通過膠水緊固在壓力感應標簽上. 標志永久性的確定要考慮器具的預期使用, 搬運, 儲存及類似的.
46.1.6 從操作員的位置看指導操作員的警告標志應字跡清楚并看得見, 操作員位置對危險有最大的暴露.
46.1.7 開口瓶有夾緊功能的器具, 用戶不十分留意其功能, 應有標志給用戶指明其功能.
例外:    如果沒有切割型傷害之危險, 不要求標志.
46.2 選定器具標志.
46.2.1 食物混合器.
a) 便攜式----“在插入或移動部件前拔掉插頭”.
永久安裝式----“在插入或移動部件前關掉”.
b) 手持式----通過(a)和(b)要求的標志應靠近攪打驅動裝置.
c) 對于支架支撐的混合器, 可拆的及不可拆的, 通過(a)要求的標志位于混合容器下的底板上, 或從操作員的位置易讀及看得見的地方.
d) 手持式----“勿放入水中”.
46.2.2 攪拌混合器.
a) “蓋不在其位置上勿操作”或等效的內容.
b) 通過(a)要求的標志應位于頂部開口攪拌器蓋的主要部分.
c) “使用前閱讀說明”或等效的內容.
d) 通過(c)要求的標志可位于攪拌器座的底部.
e) 在安裝葉片組件至容器前, 當有可能把它放置在攪拌器底部上時, 攪拌器應標志 “勿把葉片組件放在底部上除非組裝至廣口瓶上”.
46.2.3 液體混合器.
a) 除46.1.1-46.1.7外, 不需器具標志.
46.2.4 線連接刀具.
a) “勿放入水中”.
b) “在處理葉片前設法鎖定”或等效的內容.
c) 代替(b)要求的標志, 可提供一個有效的封閉裝置, 并標志 “處理葉片前設法封閉”或等效的內容. 在(b)中的標志可用作替換標志.
d) 標志應在刀具的外部刀身上.
46.2.5 電池帶動的刀具.
a) “在處理葉片前設法鎖定”或等效的.
b) 當處理時鎖定器應清楚地標記OFF或等效的. 如果鎖定位置很明顯, 可省略此標志.
c) 如果在OFF位置鎖定自動重新嚙合, (a)及(b)下的標志都不要求.
46.2.6 罐頭開瓶器及刀具磨床.
a) 除46.1.1-46.1.7外, 不需器具標志.
46.2.7 組合切肉軟化器.
a) 便攜式----“在處理葉片前拔下插頭”或等效的.
永久安裝式----“在處理葉片前關掉”或等效的.
b) 代替(a)要求的標志, 可提供有效的聯鎖, 應提供標志 “在處理葉片前嚙合聯”鎖或等效的. (a)中的標志可作為備用標志.
c) 標志應在產品的外身上.
d) 如果在OFF位置聯鎖是自動重新嚙合, 在(a)和(b)下的標志都不要求.
46.2.8 蔬菜撕碎機(錐形).
a) 便攜式----“在插入或移除部件之前拔掉插頭”.
永久安裝式----“在插入或移除部件之前關掉”.
b) 通過(a)和(c)要求的標志, 其位置要符合46.1.6.
c) “活動部件----手指保持在填充口外.”
46.2.9 蔬菜撕碎機/切片機(盤形).
a) “鋒利刀片----總要使用食物推進器.”
b) “活動部件----手指保持在填充及卸料口外.”
46.2.10 食物研磨機, 冰淇淋冷凍機和榨汁器(絞刀形).
a) 除46.1.1-46.1.7外不需器具標志.
46.2.11 食物加工器和食物切削器.
a) “刀片停止后再打開”或等效的.
b) 通過(a)要求的標志應位于容器蓋上.
c) 通過(c)要求的標志可位于器具的底座上.
46.2.12 嬰兒食物切削器/研磨機.
a) “使用前閱讀說明.”
b) “插入或移除部件前拔掉插頭.”
c) 代替(b)要求的標志, 可給聯鎖提供標志 “在處理刀片前嚙合聯鎖”. (b)中的標志可作為備用標志.
46.2.13 榨汁機或果汁提取器(離心型).
a) 便攜式----“清潔及組裝前或移除部件前拔掉插頭”.
永久安裝式----“清潔及組裝前或移除部件前關掉”.
b) 通過(a)要求的標志, 其位置符合46.1.6.
c) “使用前閱讀說明”或等效的.
d) 通過(c)要求的標志可位于器具底座上.
e) “刀片鋒利----總要使用食物推進器.”
46.2.14 切片機.
a) 便攜式----“清潔前拔掉插頭”.
永久安裝式----“清潔前關掉”.
b) 通過(a)要求的標志, 其位置應符合46.1.6.
c) “使用前閱讀說明”或等效的.
d) 通過(c)要求的標志可位于器具的底座上.
e) “刀片鋒利----勿使用切片機除非完全組裝好.”
f) 通過(c)要求的標志, 其位置應符合46.1.6.
46.2.15 碎冰器具和碎冰配件.
a) “手指在外”位于填料及卸料口, 如果卸料口不與冰塊容器接觸, 需移除容器才可看見. 或者
b) “手指在填料口及卸料口外.”
c) “使用果漿釋放機構前閱讀說明”(當裝配有果漿釋放機構時).
46.2.16 對于白熾燈配有燈座的器具應標志:
a) 以指明在燈座里所有燈的最大瓦特值.
b) 警告語指明 “替放燈前拔掉插頭以防電擊”或者 “為防電擊替放燈前拔掉插頭”.
46.2.17 器具(戶外使用型).
a) 勿暴露在雨中----儲在室內(如果器具符合31節耐水汽測試里陳述的要求則不作要求).
46.2.18 咖啡磨粉機和黃油攪乳器.
a) 除46.1.1-46.1.7以外, 不需器具標志.
46.2.19 組合器具(包括永久安裝器具)應有在 “特定器具標志”下46.2.1-46.2.18和46.2.20-46.2.23.2要求的每個適用標志, 還應考慮功能組合要求的有關附加標志.
46.2.20 如果多速度器具的操作, 趨向于使用各種配件, 在超過制造商推薦的速度會導致傷人危險, 每個配件或器具應標志推薦的操作速度.
46.2.21 器具推車或支架.
a) 通過(b)和(c)要求的標志應位于推車或支架的頂部以從操作者的位置可以看見.
b) 用于器具被制造商推薦的推車或支架以及與器具分開包裝及銷售的推車或支架應標記制造商的名稱, 區別的目錄指示及下列或與之等效的: “警告----此推車(或支架)設計僅用于(制造商名稱)型號(或系列)(器具名稱). 用于其它器具可導致不穩定性而產生可能的傷害.”
c) 如果在推車或支架標志里包括特定器具型號系列代替(b)中規定的標志: “警告----此推車(或支架)僅用特定的(制造商名稱)(器具). 看器具說明. 用于其它型器具可導致不穩定性而產生可能的傷害.” 結合此標志, 使用此推車或支架的器具樗如下: “名稱和型號)推車(或支架). 使用其它推車(或支架)可導致不穩定性而產生可能的傷害.”此標志位于器具的易看見部分上或與它一起包裝的印刷品上.
d) 在(c)中描述標志的顛倒安排也可考慮接受.
46.2.22 棍形混合器.
“鋒利的刀片----仔細處理----在插入或移除部件前拔掉插頭----勿把馬達末端置于水中.”
46.2.23 有可拆開電池/電池盒的產品.
46.2.23.1 產品應標記: “僅使用____電池(電池盒)”, 或等效的內容. 空白處填入電池(電池盒)的目錄號, 或商貿名稱, 或等效的內容.
46.2.23.2 可拆電池(電池盒)應標志: “僅使用____充電器,”或類似的. 空白處填入充電器的目錄號, 或商貿名稱, 或類似的.
46.2.24 使用外露活動部件和有停止位置電子控制的產品, 當通電時, 以及要求提供一個紅閃燈與21.3.4一致.
a) “閃爍燈指示準備操作, 避免觸及刀片或活動部件.”
b) 通過(a)要求的標志應位于靠近紅閃燈.
47 卡通箱標志.
47.1 器具之卡通箱(各自的銷售容器)應標志顯示產品是家庭使用型, 如 “Household Use Only”, “Household Type”, 及類似的. 標志應:
a) 位于在至少一外表面上, 以及
b) 字母不少于表47.1規定的高度. (表格見英文版)
例外:    已評估為家用及商用器具的卡通箱應標記 “Household and Commercial Use”, 如果趨向于這樣使用.
附錄A
零部件標準
此標準包含的產品零部件標準如下:
標準名稱----UL標準.
家用電氣時鐘----UL826
軟線及電源線----UL817
花線及裝置線----UL62
灰士----UL512
愛迪生底燈座----UL496
電氣馬達----UL1004
過熱保護馬達----UL2111
裝置及器具里塑料部件之可燃性測試----UL94
插頭及插座----UL498
聚合物原料----長期特性評估----UL746B
聚合物原料----短期特性評估----UL746A
聚合物原料----在電設備評估中使用----UL746C
線路板----UL796
設備上邊緣鋒利性測試----UL1439
帶外殼的發熱元件----UL1030
電涂層套管----UL1441
時鐘操作的電掣----UL917
通用按扣電掣----UL20
特定用途電掣----UL1054
電絕緣膠----UL510
溫度指示及調節設備----UL873
端子塊----UL1059
在電動器具及零部件里使用的熱脫扣裝置----UL1020
2級和3級變壓器---- UL1585
特定變壓器----UL506
擠壓絕緣管道系統----UL224
拼接線連接器----UL486C
用于銅導體之線連接器及焊接片----UL486A
用于鋁導體的線連接器----UL486B
橡膠絕緣的線及電纜----UL44
熱塑絕緣的線及電纜----UL83

 

 

 

 

 

 
医疗级ISO 10993,医疗级USP 第VI类,医疗级生物兼容性,医疗级可用蒸汽消毒,医疗级pbt,医疗级POM,医疗级TPU,医疗级TPE,医疗级TPV,医疗级EVA,医疗级HDPE,医疗级LDPE,医疗级LLDPE,医疗级LCP,医疗级PPS,医疗级PPSU,医疗级PSU,医疗级PEI,食品级TPU,食品级PBT,食品级POM,电话0769-8779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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